本报讯 是“红蜻蜓”飞在先,还是“绿蜻蜓”正其名?来自浙江温州两只“蜻蜓”之争最近在京城尘埃落定。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原告浙江永嘉县瓯泰阀门厂业主叶建峰起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叶建峰的上诉并维持商评委异议复审裁定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据悉,2007年的3月19日,浙江省红蜻蜓集团有限公司就叶建峰申请注册的“绿蜻蜓”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未获支持后遂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商评委于去年的7月5日作出“绿蜻蜓”在舞衣、婚纱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而在其余涉及与引证商标“红蜻蜓”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的异议复审裁定。这一裁定也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
叶建峰对此不能接受。接着以“己有的‘绿蜻蜓’商标与‘红蜻蜓’商标不近似、‘绿蜻蜓’商标为他个人所独创”等4大理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之前的异议复审裁定。
法院认为,两件商标虽在呼叫上有一定区别,但指代事物基本相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将两者误认为系列商标。另外,“红蜻蜓”在“绿蜻蜓”之前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法院终审认为商评委的认定并无不当,并驳回叶建峰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温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