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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正文
    “美味珍”诉“珍美味”侵权终审获胜
    作者:杨 柳 点击数:1381 时间:2012/12/7 15:28:39

    你是否有正餐后来点甜点的习惯?如果有一天你在北京“美味珍”餐厅用完正餐,然后又吃着“珍美味”牌的糖果和糕点,你会不会有些疑惑?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的终审判决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第3337663号“珍美味ZHENMEIWEI”商标异议复审案重新作出裁定,这意味着被异议商标与“珍美味”将面临无法完成注册的命运。
      据了解,被异议商标“珍美味ZHENMEIWEI”商标由浙江省自然人管江滨于2002年10月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0类饼干、糖果等食品类商品上。随后北京美味珍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美味珍公司)提出异议申请,认为被异议商标与本公司注册使用在先的引证商标“美味珍ROYAL”和“美味珍ROYAL及图”构成近似,同时侵犯了其在先企业名称权,要求撤销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未支持美味珍公司的异议申请,美味珍公司不服,经商评委复审、北京是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最终上诉至北京高院。
      在本案二审过程中,美味珍公司提交证据以证明美味珍作为北京一家著名的中餐餐厅其注册的引证商标已经在餐饮服务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同时,引证商标虽核定使用在第42类餐馆、饭店、餐厅等餐饮服务上,但在第30类饼干、糖果等商品上也存在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事实,被异议商标是对“美味珍”商标的恶意抢注。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美味珍公司提出引证商标在第30类饼干、糖果等食品类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但尚不足以证明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被异议商标不存在抢注“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引证商标。但美味珍公司的商号“美味珍”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显著性,通过多年的经营使用,在餐营业还是食品行业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知晓。被异议商标的使用可能导致消费者误认其产品与美味珍公司存在某种联系,进而影响美味珍公司作为在先商号权人的利益。据此,北京高院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美味珍公司的在先商号权,最终撤消了商评委裁定和一审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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