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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正文
    深圳“GELI”不敌珠海“格力”被撤
    作者:杨 强 点击数:1405 时间:2012/12/7 15:31:00

    2009年12月,在家用电器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广东省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珠海格力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递交争议申请,请求撤销广东省深圳市格力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格力星公司)注册的“GELI及图”商标(下称争议商标)。日前,基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的一份终审判决,争议商标的注册终被撤销。
      据了解,争议商标由自然人彭某2004年8月提出注册申请,2007年2月被核准注册使用在冰箱商品上。珠海格力公司提出撤销该商标申请后,深圳格力星公司于2010年9月受让获得该商标。深圳格力星公司,主营冰箱、冰柜、洗衣机的技术开发和销售等业务,现该公司变更为深圳市格力星精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记者从商评委获悉,珠海格力公司申请撤销争议商标注册时,引证了珠海格力集团公司于1998年10月被核准注册使用在冰箱、制冷设备和装置等商品上的“格力GREE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该商标于2008年4月转让至珠海格力公司名下。珠海格力公司认为引证商标经过其在先使用多年,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系对引证商标的恶意摹仿,投入市场使用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对此,商评委裁定认为,争议商标主要认读部分“GELI”与引证商标的“格力”文字部分读音近似,同时两件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均包含有冰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注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以撤销。而针对珠海格力公司其引证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的主张商评委未予评述。
      深圳格力星公司随后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其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设计风格等外观上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而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空调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涉案的两件商标经比对能够认定已构成近似商标,并且指定使用的商品均含有冰箱,据此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
      一审败诉后,深圳格力星公司又以相同理由上诉至北京高院。近日,北京高院已终审审结该案,判决驳回了深圳格力星公司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上述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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