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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正文
    中日发明专利的授权条件有何差异?
    作者: 点击数:1313 时间:2012/12/27 15:50:03

    发明只有满足了一定的条件(如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才能够被授予专利权,这在世界各国都是共通的,但是关于授权条件的要求,各国却有微妙的差异。以下笔者将聚焦日本专利法中授权条件与中国专利法的不同之处进行说明,供发明人在申请专利时参考。
    在日本特许法中,可授予专利权的发明被定义为“利用自然法则作出的技术性思想创造中具有高度的东西”,这其中的“自然法则”既包括自然规律,也包括人类总结出来的经验规律,但不包括通过智力或精神活动构想出来的规律、人为的规定、经济学规律、心理规律等。这与中国专利法中的相关规定,即智力活动的规则方法不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的规定相同。但是,有关计算机软件的发明,如果其利用了自然规律的装置(硬件),也属于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在中国专利法明确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中,日本特许法中有明显区别的是:用于动物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生产植物或者动物的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动物和植物的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都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当然,日本法律中也有如《育苗法》这样对植物新品种等提供保护的法律,但是一项可以培育出若干新品种的生物技术,被视为已经超越了新品种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
    新颖性
    日本特许法中,对发明的新颖性要求基本上与中国专利法的要求相同,它既不能属于现有技术,也不能与抵触申请中的发明创造相同,但不同之处在于,抵触申请不包括相同申请人(全部相同)或相同发明人(全部相同)之前提交的专利申请。另外,对于新颖性宽限期的规定也有很大差别。在日本,因享有专利申请权的所有者的行为、或者违反专利申请权所有者的意愿进行的公开,只要在公开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专利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就不会丧失新颖性,这其中不仅包括中国专利法中符合新颖性宽限期要求的在国际展览会上的展出、学术会议、技术会议上的发表,还包括通过出版物、网络、试验的公开行为。因此,如果在中国因出版物的公开丧失新颖性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只要在出版物公开6个月内,在日本还有获得授权的机会。
    此外,对于医药的发明,之前被认为不具备新颖性的专利申请,如对于那些与现有技术的治疗疾病相同、有效成分也相同的医药,投药方法与现有技术不同的发明,在去年修订的审查标准中,也具有被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例如,为治疗某种疾病X,现有技术中的投药方法为每日一次、每次1mg特定组成物,而对于每个月一次、每次30mg的投药方法,过去会因为不具备新颖性而被驳回,现在有可能被授予专利权,前提是你必须说明这种投药方法的改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非显而易见的。
    创造性
    日本特许法规定,可授权的发明创造必须是相对于现有技术,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是非显而易见的,这一规定在字面上与中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相同,但是,由于对“非显而易见”的判断方法有所不同,有时会造成不同的判断结果。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在判断创造性时,普遍采用“三步法”,即:(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并由此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所达到的技术效果;(3)结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其他相关现有技术,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为达到技术效果而采取的技术方案是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的。而日本的创造性的判断方法中,第一步、第二步基本相同,独特之处在于:第三步中,如果审查员得出“从现有技术和本领域技术人员周知的技术出发,要达到本发明的技术效果,本发明的整体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应该能够容易想到的”这一结论,那么该发明的创造性会被否定。因此,在说明书中具体记述发明的技术效果,尤其是本发明独特的、优于其它技术方案的效果,对明确发明的创造性是非常重要的。 实用性
    日本特许法规定,可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有产业上的可利用性。这其中的“产业”不包括医疗行为,因此,与中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相同,对人的治疗方法和诊断方法,包括避孕和分娩的方法,均不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但是,这一对实用性的要求,比中国专利法要求相对宽松,例如,对除人以外的动物的手术、治疗、诊断方法也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对于利用独特自然条件完成的技术解决方案,也可能被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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