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瑞士浪琴表公司的上诉,认定被异议商标“靓影Longin”与浪琴公司注册的多个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
作为世界著名的钟表企业浪琴表公司早在1959年进入中国市场。从1959年到2001年间,浪琴表公司在中国先后将“LONGINES”、“浪琴”等商标注册在钟、表仪器及眼镜等多类商品上。
2002年7月,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奥登眼镜贸易行在眼镜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3244800号“靓影Longin”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浪琴表公司认为被异议商标与自己在先注册的“LONGINES”、“浪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引证商标在手表、眼镜等产品已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对其的抄袭、摹仿,不应被核准注册。据此,浪琴表公司在法定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但其上述异议理由未在异议及复审裁定程序中获得支持,浪琴表公司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审理该案后维持了原异议复审裁定结果。浪琴表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高院在综合对比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后认为,异议商标中的英文虽与引证商标的英文标示近似,但对于中国相关公众而言,通常会以其中的中文“靓影”呼叫异议商标,因此异议商标的中文“靓影”属于相关公众容易认读的部分,显然与引证商标在整体上存在明显差异。最终浪琴表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得到北京高院的支持。(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