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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正文
    “江南布衣”异议“布衣江南”未果
    作者:Admin 点击数:1335 时间:2013/4/2 9:33:54

    杭州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下称江南布衣公司)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作出的对第3780276号“布衣江南”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异议复审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原裁定。
      据了解,自然人徐颖于2003年11月提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织物、毛巾被、床单等商品上。2006年7月,该商标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后,江南布衣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但未获支持。该公司遂向商评委提出商标异议复审申请。经审理,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江南布衣公司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构成驰名商标,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从而侵犯江南布衣公司的在先商号权,也不能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江南布衣公司的在先著作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冯晓青 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博士生导师、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本案在性质上属于商标确权行政纠纷。其涉及的法律关系较多,包括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是否涉及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是否侵犯了异议人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以及在先商号权。
      就第一点而言,异议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江南布衣”和“JNBY”已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驰名商标。但异议人的“JNBY”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时间为2010年8月,很难提出证据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成为驰名商标,进而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就第二点而言,认定被异议商标涉嫌侵犯异议人著作权,需要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存在与引证商标相同图文组合商标的著作权,而单纯的商标注册人信息不足以表明商标权的归属。
      就第三点而言,异议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其商号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纺织物等商品上并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使得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容易使公众产生混淆,致使在先商号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由于商评委以及一审判决认为异议人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任何一项主张,在两个法律程序中均否认了异议人的主张。无疑,第一点获得支持的可能性很小。但是,如果能够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有损害在先著作权或商号权之虞,则应考虑重新进行评判。无论如何,如果被异议商标最终能够获准注册,由于其本身与异议人商标的近似性,仍难以避免与异议人被认定的驰名商标相冲突,需要进一步理顺两者之间的关系。而且,司法判断的侵权的标准不同于确权标准。当然,这将是另一个问题了。
    张南 中国政法大学 讲师
      笔者认为,本案的重点在于涉案的“江南布衣”商标是否在“布衣江南”商标申请日前已经构成驰名商标。
      据了解,“江南布衣”商标于2001年10月被提出注册申请,2003年1月被核准注册并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披肩、皮带(服饰用)商品上。“布衣江南”商标在2003年11月被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织物、纺织品挂毯(墙上挂帘帷)、纺织品毛巾、毛巾被、床罩、被子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06年7月获初步审定并公告。两件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不同,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驰名商标的确认标准在我国循序按需认定、个案有效的原则。商标法第十四条也为如何认定驰名商标提供了以下依据: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该案中,江南布衣公司提供了2009年以前杭州女装发展领导小组对该品牌的认定以及成为杭州市著名商标和2009年以后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等证据,但法院在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上选择了2009年“江南布衣”成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和2010年8月“JNBY”成为驰名商标的两个时间点,并认定这两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时间晚于“布衣江南”商标申请日六七年。这个时间上的差异造成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江南布衣”商标在“布衣江南”商标申请日前已构成驰名商标。
      结合该案,笔者建议,从企业角度来说,驰名商标的保护需要尽早着手,并且尽早能够得到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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