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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市台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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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正文
    “格力”“美的”因广告语“掐”上法庭
    作者:Admin 点击数:1450 时间:2013/5/6 16:13:31

     “1赫兹OUT了,请别再忽悠消费者了” “全直流早OUT了,不再用10年前的技术”这是江西省内某媒体2012年刊登的两条空调广告,其广告主分别是国内家电业两大巨头品牌 “美的”和“格力”,也正是这两段针锋相对的广告宣传语让“美的”和“格力”两大巨头身陷商业诋毁互诉案件纠纷中。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这起两大巨头“互掐”的案件。
    行业大品牌 授权埋祸根 
    创立于1968年的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美的公司),自1980年正式进入家电业以来,已成为以家电业为主,涉足物流等领域的大型综合性现代化企业集团。成立于1991年的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珠海格力股份公司)则是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专业化空调企业。二者一直以先进的技术和良好的品牌美誉度在国内电器市场屹立多年。
    2011年4月,珠海格力股份公司授权江西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江西格力公司)在江西省范围内销售格力空调全系列产品,同时,双方规定就维护格力空调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品牌形象、商品声誉、商标权、专利权等相关事宜,江西格力公司有权在江西省范围内以自己名义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同年12月,美的公司授权江西美的制冷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下称江西美的公司)其在江西省全境以江西美的公司名义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美的空调产品的品牌形象、商品声誉、商业信誉等。
    正是这两份授权,成为了日后双方因广告语诋毁互诉纠纷的导火索。
    广告语互讽  两巨头开战
    2012年4月起,江西美的公司分别在《江南都市报》《南昌晚报》上使用“美的全直流变频空调,最低功率30瓦、省电高达59%”、“全直流比1赫兹好,为什么”、“1赫兹OUT了,请别再忽悠消费者了”内容的广告宣传词。江西格力公司认为,这样的表述损害了格力产品一直以来标榜的“1赫兹”产品特色,是对“格力”品牌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诋毁,故将江西美的公司诉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江西美的公司和美的公司停止侵权,在江西省级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对于江西格力公司的指控,江西美的公司不甘示弱,向南昌市中院提起反诉,称江西格力公司自2012年4月起分别在同样媒体宣传格力1赫兹变频技术的同时,称“全直流早OUT了,不再用10年前的技术”;同年5月,该公司还在南昌百货大楼八一广场店专营格力空调点上的“格力空调”样机上贴有宣传海报,称格力1赫兹变频空调是“世界名牌、国家科技进步奖、科技进步一等奖、1赫兹国际领先、权威变频服务领先、国家专利机构认证”等。为此,江西美的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江西格力公司停止侵权,在江西省级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南昌中院一审认为,江西格力公司与江西美的公司均销售空调产品,双方存在竞争关系。双方的涉案广告足以造成购买空调的消费者对双方销售的不同品牌的空调产生错误认识,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江西格力公司与江西美的公司都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均对对方构成商业诋毁,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且互相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可相互冲抵。遂判决江西美的公司立即停止登载“全直流比1赫兹好”“1赫兹OUT了,请别再忽悠消费者了”的广告;江西格力公司立即停止登载“全直流早OUT了,不再用10年前的技术”的广告以及在格力空调样机上宣传海报中的比较广告;江西美的公司、江西格力公司同时在《江南都市报》、《南昌晚报》同一版面上刊登互相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
    焦点遭热议 竞争须诚信
    一审判决下达后,江西格力公司与江西美的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以与一审相同的事实理由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庭审结束后,我们综合考虑案件性质和内容,从市场自由竞争的角度、法律竞合的角度研究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内容,使案件的处理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市场运行机制,力促商品信息的宣传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规范市场主体有序竞争。”江西高院民三庭负责本案审理的一名法官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说。据该案法官介绍,本案的焦点为:江西美的公司是否对江西格力公司构成商业诋毁,应否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江西格力公司是否对江西美的公司构成商业诋毁,应否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庭审后,法院已建议当事人酝酿各自的调解方案,但目前暂未收到当事人反馈的信息。
       “本案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律咨询顾问董葆霖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董葆霖认为,“贬毁竞争对手”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3年草拟的“对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的综合报告中提出的、排在第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这一说法应满足“主体是经营者”“具有主观的故意”“侵害客体是特定的经营者,即其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和“其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散布虚伪事实,诋毁、贬低竞争对手”4个条件。
    “结合本案来讲,双方的行为涉嫌是一种欺骗公众的手段,不但违背了诚实经营原则,更是扰乱了市场秩序,容易两败俱伤。对此,双方企业的负责人应当从自身寻找问题,不应将案件影响扩大化,影响品牌发展。”董葆霖说。
    据悉,江西高院二审后未当庭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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