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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市台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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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正文
    “温大”等于温州大学?
    作者:Admin 点击数:1325 时间:2013/10/30 15:27:36

      一方是一所地方综合性大学,一方是该大学曾经的学生,因为一桩名称权案件而闹上了法庭。
      因温州市温大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下称温大建筑设计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了“温大”一词,温州大学方面认为“温大”作为温州大学的简称,具有约定俗成和唯一对应性,其行为构成侵犯法人名称权和虚假宣传,便将其告上法庭,索赔12万余元。被诉侵权公司的法人代表正是温州大学的一名已经毕业的学生。
    日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企业冠名“温大”遭索赔
      据了解,温州大学是一所地方综合性大学,于2006年由温州师范学院(创办于1933年)和原温州大学(创办于1984年)合并组建而成,下设19个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近3万人。而案件中被诉侵权的温大建筑设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为温州大学1990级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学生。据了解,该建筑设计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由6名员工组成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建筑工程设计与咨询服务。
     温州大学诉称,由于媒体的大量宣传,温州大学及其简称“温大”有着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而“温大”作为温州大学的简称,具有约定俗成和唯一对应性,因而温州大学对“温大”享有法人名称权。而被诉侵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用“温大”的名义办公司,涉嫌“傍名牌”。
      温州大学方面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被告不仅在工商登记上将“温大”作为字号登记为企业名称并用于经营,而且在户外引导标记、公司宣传标记中均使用“温大”一词。该公司对外招聘的宣传页面上,更是宣传其前身为温州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而温州大学方面强调,被告公司成立初期时只是曾经租用温州大学民航路校区后勤楼办公,但“温大”字号的使用并没有得到温州大学的授权,双方也不存在任何的投资或委托经营关系。
      温州大学认为,温大建筑设计公司没有正当理由,使用他人名称,侵害了温州大学法人名称权,同时挤占了温州大学的商业机会和市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这种行为造成了社会公众混淆,也给温州大学的声誉带来了不利影响。
      因为一直协商未果,温州大学一纸诉状将温大建筑设计公司告到了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含有“温大”字号的企业名称,停止相关虚假宣传行为,在报纸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合计12.31万元。
      本报记者曾试图联系被告方,但截至发稿电话一直未能接通。
      北京大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祝斌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本案中被告是否侵权的认定,关键在于“温大”一词是否具有唯一的关联性和指向性,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温大”是否足以引起公众的误解。
      高校名称保护现尴尬
      近年来,有关高校名称的纠纷层出不穷。早在2006年,厦门大学就曾以侵犯名称权为由将上海厦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但以厦门大学败诉告终。2010年浙江大学状告浙江大学科慧软件有限公司侵犯名称权,法院判令后者在其企业名称中立即停止使用“浙江大学”一词。
      有专家表示,近来有关高校名称特别是简称纠纷频发,但我国法律在这一领域的规定存在不足。
      “高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名称权受到民法的保护。但是高校在登记时使用的名称往往是全称,如“哈尔滨师范大学”“四川大学”,而现实生活中的纠纷往往是因为他人使用高校名称的简称或缩写。民事法律规范存在的不完善,使民法上认定侵犯高校名称权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难度。而教育法从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到教育民事法律关系都没有明确规定对高校名称的保护。”中国法学会教育法研究会理事、哈尔滨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苗正达表示。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情形作出规定,但反不正当竞争主要发生在经营者之间,而高校属于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法人,从理论上讲高校不能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的主体,因此高校名称纠纷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解决也存在困难。
      鉴于我国目前民法、行政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在这一领域的规定存在的不足,如果仅从名称权角度解决高校名称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困难,因而苗正达建议将高校名称注册为商标,依据商标法进行解决。
      据了解,2003年,浙江大学分别在45个大类申请注册商标,成为中国申请全类保护注册商标的第一所高校。2006年10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由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新认定的106件驰名商标,“清华”名列其中,从而成为高校中的第一个驰名商标,实现“清华”商标的跨类保护。北京大学于2009年9月14日正式启动形象标识授权许可制度,若未经授权销售带有北大校徽、北京大学等字样的商品,北京大学将采取维权行动,而在此之前北京大学已注册了“北大”“北京大学”等商标。
      但同时,通过将高校名称注册为商标以实现保护目的的方法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高校名称注册后保护范围有限,进行全类别注册的费用极高,而且即便进行了全类别注册,仍然会有人利用法律漏洞“傍名牌”;已注册商标若连续3年停止使用,会导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而高校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不得直接从事商品生产活动,又会导致高校商标面临如何使用的问题。
      苗正达表示,高校名称的商品化是高校屡次遭遇名称纠纷后的无奈之举,如何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尚待进一步研究。
      据悉,该案将于近日开庭审理,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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