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NGINES”即浪琴,与“龙井”的拼音“LONG JING”相比,在读音、含义、表示方法以及构成等方面都有着显著的不同。然而,在这两种不同语系的拉丁字母之间,竟会在商标领域尴尬相遇。
“LONGINES”品牌来自于瑞士,其注册使用在第14类贵重金属、珠宝、首饰、钟表和计时仪器等商品上为人们所熟知。“龙井LONG JING及图”商标由浙江一家电器厂申请注册,亦指定使用在第14类贵重金属合金、钟、表等商品上。龙井与浪琴,本是井水不犯河水,却因拼音“LONG JING”与英文“LONGINES”在字母组合上有些雷同,被浪琴表公司提起了商标异议。
浪琴表公司主张,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龙井LONG JING及图”与引证商标“LONGINES”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则认为,被异议商标“龙井LONGJING及图”与引证商标“LONGINES”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浪琴表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说来有趣,拼音化曾经是汉语商标命名国际化的主要手段,然而拼音的功能更多被赋予在辅助拼写,而非自身独特含义上。该案中,虽然从文字商标的字形上“LONGINES”与“LONG JING”部分字母相同,但由于中国消费者以中文为认读语言,易将“龙井”作为显著部分加以识别,而且被异议商标中“LONGJING”是“龙井”的汉语拼音,中国消费者并不会将之与引证商标相混淆。因此,两商标在呼叫、构成要素以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区别明显,不属于近似商标。即便考虑引证商标的知名度,由于被异议商标的标识本身与引证商标具有显著区别,也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
商标作为一个商业符号,它把一种商品或服务和其他的竞争者相区分。中文拼音和英文分属不同语系,而商标以语言为媒介,所以语言文化上的差别在商标上也不可避免地反映出来。在判断不同语种的外文文字商标是否相近似时,如果发音、含义、字母等不同,一般不会认定两商标属于近似商标。浪琴与龙井的案例,便是对这种理解的力证。
近年来,商标行政纠纷呈爆炸式增长,这虽体现了如今人们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却也侧面反映出一些商标权人过于“草木皆兵”,对商标的禁用权范围过于夸大,徒增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浪琴与龙井两商标的尴尬相遇也正提醒我们,无论是商标权人还是商标执法者,都应依法确定商标禁用权的合理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