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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市台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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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正文
    “好丽友”维权终有斩获
    作者:Admin 点击数:1101 时间:2013/11/14 9:37:34

      日前,随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辽宁高院)作出(2013)辽民三终字第16号判决书,知名休闲食品生产商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好丽友公司)与江苏好丽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江苏好丽友)间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终于尘埃落定。江苏好丽友注册、使用“好丽友”商标和字号等行为,被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责令其变更企业名称、公开致歉并赔偿好丽友公司经济损失。
      10月11日,江苏好丽友已通过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将企业名称变更为“江苏咔旺食品有限公司”,至此双方近10年的纷争终于结束。
    好丽友遭遇“傍名牌”
      据了解,休闲食品品牌“好丽友”由韩国株式会社好丽友创立,该公司成立于1956年,系韩国四大食品公司之一,也是首批进入中国市场的韩国企业之一。1995年,该公司在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好丽友公司。此后,好丽友公司生产的“好丽友”派、口香糖、饼干及膨化等食品销量及市场占有率名列行业前茅,“好丽友”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亦在国内市场上获得大幅提升。
      然而,在喜获良好市场回馈的同时,好丽友公司却遭遇到他人的“傍名牌”行为。据介绍,2003年4月,福建省自然人许某(即江苏好丽友实际控制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第3543859号“好丽友HAOLIYOU”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包括紫菜、海菜等。2004年8月,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该商标。公告期内,好丽友公司引证其在糖果、小甜饼等商品上在先注册的“好丽友”商标对许某的申请商标提出异议。
      商标异议审查期间,好丽友公司又陆续接到消费者及经销商反馈,称在市场上发现名为“好丽友”的海苔商品。该商品的包装上使用了与好丽友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好丽友”及“HAOLIYOU”字样,并且标识由“晋江好丽友海苔食品有限公司”或“连云港好丽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好丽友食品(香港)集团有限公司”监制。经查,这些公司的负责人正是前述第3543859号“好丽友HAOLIYOU”商标的申请人许某。
      好丽友公司分析认为,许某在商标尚未确权的前提下,即提前开始在即食海苔产品市场上加紧布局。而双方均生产休闲小食品,且均使用“好丽友”品牌,企业字号也同为“好丽友”,这必然使得普通消费者难以辨别双方的产品。
      为维护自身品牌的权益,好丽友公司在获悉上述情况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许某及其公司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但在维权过程中,好丽友公司面临商标、字号、域外主体等多个法律难点问题,且由于时间仓促、许某一行的主体又扑朔迷离,好丽友欲通过诉讼取得胜诉结果,困难重重。此外,在诉讼期间,继第3543859号“好丽友HAOLIYOU”商标后,许某又向商标局申请了数件与好丽友公司“好丽友”等核心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多举措奋起维权益
      据了解,许某“傍名牌”行为也给好丽友公司当时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敲响了警钟。为尽可能全面地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权益,好丽友公司开始着手在公司内部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并立即采取一系列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于2006年初对其核心品牌及标识在重要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分别进行保护性注册,以避免商标屡遭“抢注”的情况继续恶化,同时对许某的一系列商标“抢注”行为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2009年4月,好丽友公司对许某申请的“好丽友HAOLIYOU”商标所提起的异议终于有初步结果。商标局异议裁定认为,好丽友公司引证的“好丽友”商标为驰名商标,许某申请的“好丽友HAOLIYOU”商标,损害了好丽友公司的权益,不予核准注册。对此,许某不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申请异议复审。
      据了解,在商标异议复审期间,在东北地区和山东市场上均大量出现许某及其关联公司生产“好丽友”海苔产品。而此时好丽友公司已完成市场调查及证据采集工作,便于2010年初将许某任法人代表的连云港“好丽友”(后变更为江苏好丽友)诉至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沈阳中院),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好丽友”商标、商号等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0年底,沈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江苏好丽友构成商标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规范其字号使用,并赔偿损失。对于该一审判决,好丽友公司和江苏好丽友均不服,双方上诉至辽宁高院。
      2011年6月,双方在辽宁高院的纠纷尚在审理,商评委作出“好丽友HAOLIYOU”商标的异议复审裁定,认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糖果、小甜饼等商品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紫菜、海菜等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而且好丽友公司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达到驰名程度,许某申请的“好丽友HAOLIYOU”商标被核准注册。
      好丽友公司不服商评委该裁定,将其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记者从北京一中院2011年11月20日就该案作出的一审判决中获悉,法院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紫菜、海菜”与好丽友公司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在“海带、汤、脱水菜、笋干、大头菜、泡菜、腌制蔬菜、榨菜”商品上未构成类似,应予核准注册。对此,好丽友公司和许某均不满意,双双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破瓶颈打赢保卫战
    案件进行至此,好丽友公司遭遇了民事与行政案件的双重瓶颈,为寻求新突破,好丽友公司将上述案件委托新的律师团队处理。据该律师团队负责人江锋涛介绍,“好丽友”商标源自其英文商标“ORION”,非中文固有词汇,独创性强,显著性突出,许某直接借用的行为难谓正义,“好丽友海苔”的存在已造成实际混淆。且好丽友公司品牌连续多年在休闲食品市场占有率上名列前茅,品牌影响力足以辐射至海苔及其他休闲食品,在相关产品上对“好丽友”商标、商号适当扩大保护符合立法本意。
      据了解,江苏好丽友方面也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多份证据证明其已形成一定影响力,强调“好丽友”字号登记、商标使用均基于善意,但该主张最终均未被采信。
      2012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双方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好丽友公司的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与较强显著性,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均类似,双方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013年,商评委据此重新作出裁定,对许某申请的“好丽友HAOLIYOU”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此外,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好丽友公司的民事案件裁定发回重审。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判定江苏好丽友不享有商标权利,其生产销售好丽友海苔的行为构成侵权,注册“好丽友”字号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江苏好丽友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好丽友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江苏好丽友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至此,好丽友公司历经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在品牌及字号保护中全面获胜。
      对于该案,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分析认为,由于我国企业名称及其字号实行分地区登记,注册商标采取分类注册原则,因此有部分企业和个人明知他人的企业字号和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的品牌美誉度和市场占有率,仍然恶意将他人的企业字号及商标进行登记和注册,以牟取利益。对此,陶鑫良呼吁,企业和个人在市场竞争中追求商誉和利益,应秉持取之有道的原则,如果一味恶意“搭便车”“傍名牌”,最终结果只能是与江苏好丽友相同,不仅更名,可能还会面临巨额经济赔偿。
      而作为好丽友公司该系列案件的负责人也坦言,通过与江苏好丽友的近10年纠纷,好丽友公司不仅对生产销售、企业名称、域外公司注册、网络销售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模式有了更系统的了解,同时其知识产权防守体系也更为健全。据悉,好丽友公司现已对“好丽友”等核心商标及其他新产品商标进行防御性全类注册,对于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也已及时进行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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