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MOTO”被他人申请注册在推销(替他人)、广告代理等服务上,曾为手机、电子通讯行业领跑者的美国摩托罗拉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后,摩托罗拉公司旗下的摩托罗拉商标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摩托罗拉公司)提起行政诉讼。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被异议商标为第4171700号“MOTO”商标,由台湾友聚工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16日申请注册,指定用在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广告代理、作中介(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商业询价、投标报价等第35类服务上。
商评委认为,被异议商标与摩托罗拉公司拥有的第3058104号“MOTO”商标(下称引证商标)等系列“MOTO”商标的文字组成相同,但两者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具有明显的区别,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而1999年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只能证明引证商标曾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或驰名性,无法证明引证商标在1999年后到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这段时间内其驰名性得以延续,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亦不能适用。
摩托罗拉公司诉称,“MOTO”是由“MOTOROLA”简化而来,广告语“Hello,Moto”亦为消费者所熟知。简化“MOTO”与广告语的设计不仅是为了便于消费者的呼叫,也是为了强化了“MOTO”与摩托罗拉公司的联系。经过长期的宣传使用,“MOTO”已经与摩托罗拉公司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而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摩托罗拉公司系列产品的市场反馈一直不错,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1999年至2004年期间持续保持了其驰名性。
摩托罗拉公司代理律师在庭上表示,引证商标使用在电话机等通讯设备上,该类商品在推向市场时需要投入广告、推销等运营方式。在摩托罗拉公司这一品牌参与市场竞争的情况下,被异议商标用于其指定服务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该服务与摩托罗拉公司相关企业存在关联,或者该服务所推销的产品是摩托罗拉公司的产品,不仅会给摩托罗拉公司与品牌带来影响,还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据了解,该案并未当庭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