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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正文
    “贵”酒商标终审被驳
    作者:Admin 点击数:926 时间:2013/12/5 8:31:13

            贵州与山东相隔千里,日前两地的两家酒企却因一件“贵”字商标而在京对簿公堂。山东沂蒙老区酒业有限公司(下称下称山东沂蒙公司)申请注册的“贵 贵人道 沂蒙老曲 好事贵人道 好道有贵人”商标(下称争议商标)遭到贵州贵酒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贵州贵酒公司)的争议,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撤销争议商标注册后,山东沂蒙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商评委的裁定获得维持。
      据了解,山东沂蒙公司系拥有“贵人道”“沂蒙老曲”“沂蒙老乡”三大系列40多个品种的高、中、低档白酒的企业。其第8018350号“贵 贵人道 沂蒙老曲 好事贵人道 好道有贵人”商标,由山东沂蒙公司于2010年1月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开胃酒、黄酒等商品上。目前该商标备注信息显示“商标无效”。
      法定期限内,贵州贵酒公司以争议商标与其在先核准注册的两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向商评委申请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为第101911号“贵及图”商标,1979年10月国营贵阳酒厂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商品上,2010年12月转让至贵州贵酒公司。引证商标二为第1223571号“贵及图”商标,1998年11月贵阳酒厂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开胃酒、黄酒等商品上,2010年12月转让至贵州贵酒公司。
            在商评委裁定撤销争议商标后,该案进入行政诉讼阶段。一审法院维持商评委的裁定后,山东沂蒙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山东沂蒙公司诉称,单独汉字“贵”使用在商品直接表示的含义是“价格高”,不具有显著性,不应作为商标注册;虽然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均使用不具备显著性的“贵”字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但是在文字组成、呼叫方式等方面不同,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法院认为,两引证商标显著部分均为“贵”字,争议商标由“贵”等文字组成,其中“贵”字突出使用,已经构成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而且两引证商标已使用多年,若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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