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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市台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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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正文
    雷诺:还能看得见“风景”吗?
    作者:Admin 点击数:1019 时间:2013/12/23 10:23:18

        开创了单厢车新概念的雷诺“风景”,于1996年作为市场上第一部紧凑型多功能单厢车进入西欧紧凑型MPV(多用途汽车)市场,一经推出便受到了追求车内大空间和多功能性的欧洲消费者的青睐。2000年,雷诺向中国市场引进“风景”系列,并成为其在中国市场的主销车型。2011年,雷诺又先后向中国引进了“新风景”与“大风景”车型。
      在雷诺的“风景”一片大好之际,法国雷诺股份公司(下称雷诺公司)在中国提出汽车、小型机动车等商品上“风景”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却不想因与北汽福田“风景”的不期而遇,导致其“风景”汽车面临着无标困局。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纸终审判决,因被认定与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汽福田公司)在先核准注册在汽车、发动机(车用)等商品上的“风景”系列在先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在汽车、小型机动车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最终未能核准。
      日前,记者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获悉,目前雷诺公司的“风景”商标流程一栏中显示“异议复审完成”,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仅有“摩托车”一项。
    “风景”汽车撞上北汽福田
      据了解,2003年6月,雷诺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第3591933号“风景”文字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摩托车等商品上。
      法定异议期内内,北汽福田公司引证其在先核准注册在第12类汽车、发动机(车用)等商品上的“福田风景”“风景冲浪”和“风景快运”商标提出异议。
      2010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在“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器;汽车;小型机动车;陆地车辆发动机”商品(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在摩托车等其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雷诺公司不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申请复审。
      商评委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发动机(车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无其他构成要素的纯文字商标,整体均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表现,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两者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经过其使用已获得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知名度。据此,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雷诺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注册受阻或将“风景”不再
      在一审庭审过程中,雷诺公司认可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类似商品,但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标识不近似。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3件引证商标均完整包含被异议商标,两者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均近似,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建立了较高市场声誉,并使相关公众在客观上已能将相关商业标识区别开来。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定。
      雷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诉称,汽车商品价格高昂,消费者选购时会施以更多注意力,并尤其关注生产厂商,引证商标主要使用在商用车上,而被异议商标主要使用在乘用车上,二者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不同,相关公众的群体范围区别明显,客观上降低了商标混淆的可能。
      同时,雷诺公司表示,允许构成要素近似的商标适当共存,维护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秩序,有利于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要素不同且被异议商标在中国具有长期的使用历史,已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应当允许其与引证商标共存。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构成要素分别被各引证商标所包含,且“风景”“冲浪”“快运”均为具有固定含义的词汇,相关公众容易将上述词汇作为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从引证商标整体中加以识别和记忆,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构成近似商标。
      此外,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应以其指定使用的商品而非实际使用的商品为准加以判断。在案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经过使用,在雷诺公司提出注册申请时及此后,已能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别。
      综上,法院认定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与3件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据此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及商评委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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