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申请注册“老烟斗”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认定与在先引证商标“佬頭烟斗OLDSTERPIPE”“老煙斗仕”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浙江省杭州市日月明鞋业有限公司(下称日月明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的驳回复审决定。
第7476810号商标“老烟斗 oldpipe”由日月明公司于2009年6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
针对日月明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为,其与在先引证商标第3338548号“佬頭烟斗OLDSTERPIPE”、第4058526号“老煙斗仕”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作出了驳回注册申请的决定。日月明公司不服驳回决定,向商评委提出了复审申请,其认为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另外,二者在商品类别上存在区别,故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申请类别上的注册。在商评委作出驳回复审决定后,日月明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据悉,“佬頭烟斗OLDSTERPIPE”由广东省深圳市佬头烟斗贸易有限公司于2002年10月提出注册申请,2004年6月获得商标专用权,核准使用在第25类服装、内衣等商品上。“老煙斗仕”由浙江省自然人胡永弟于2004年5月提出注册申请,2007年12月获得商标专用权,核准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
法院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佬頭烟斗OLDSTERPIPE”显著部分均为“烟斗”,根据公众认读习惯,两者在文字和呼叫方面已构成近似,对于商品的类似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与两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上较为接近,其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都存在重合,易造成公众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针对一审结果,日月明公司表示目前正在准备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