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商标法明文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位于河南安阳的马投涧乡是县级以下行政单位,“马投涧”三字作为商标却也存在争议。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就“马投涧”商标异议纠纷作出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徐晶的请求,维持商标“马投涧”在芝麻油等商品上予以注册的原审判决。
被异议商标“马投涧”由河南省自然人王玉顺于2005年8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猪肉食品、芝麻酱、芝麻油、豆腐制品等第29类商品上。2008年1月,被异议商标通过初审并公告。
在异议期内,徐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随后进入异议和异议复审程序。2012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经过异议复审,裁定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徐晶不服该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随之转入行政诉讼程序。
据介绍,马投涧乡地处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西南部,小米和小磨香油是当地有名的特产。徐晶认为,“马投涧”作为芝麻油、芝麻酱的产地名称,属于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商品通用特性之一,应被禁止作为商标注册。同时,徐晶还引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如果某标志只是或者主要是描述、说明所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产地等特点,应当认定其不具有显著特征”的规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不具有显著性。
针对徐晶的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法院作出裁定认为,在案证据未能证明被异议商标是芝麻油、芝麻酱的通用名称,也不足以充分证明“马投涧”3个字与马投涧乡生产的芝麻油、芝麻酱等商品之间形成唯一联系,即被异议商标文字只表示商品的产地。故一审法院关于被异议商标“人们不会一提到马投涧地名就联想到芝麻油以至于马投涧具有了描述说明芝麻油产地的特性而导致其缺乏显著特征”的认定并无不当;被异议商标注册后,其他人亦可正当使用“马投涧”文字,被异议商标不会损害市场上各方经营者的利益,也不会影响公平竞争。遂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地名标志作为商标注册时会因影响地域内相关人员的利益而引发纠纷。对此,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日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将地名标志注册为地理标志或能解决同一地域内的纠纷,实现企业间的互惠共赢,但我国目前地理标志由农业部、国家质监总局等多家单位管理,其注册情况与普通商标相比要相对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