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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市台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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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正文
    本田汽车“拆掉”CR-V锁
    作者:Admin 点击数:1048 时间:2014/2/18 10:05:40

        围绕着车辆用金属锁与汽车是否构成类似商品,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下称本田株式会社)与浙江省自然人赵辉曾多次对阵。继成功阻击赵辉在车辆用金属锁等商品上“雅阁YAGE及图”商标的注册后,本田株式会社日前又成功拆掉赵辉申请注册在同类商品上的一件“CR-V”商标。
    历史纠葛
      据悉,此次并非本田株式会社与赵辉的首次交锋。
      此前,针对申请注册在第6类车辆用金属锁等商品上的第4442873号“雅阁YAGE及图”商标,本田株式会社曾与赵辉对簿公堂。
      2004年12月,赵辉提出第4442873号“雅阁YAGE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锁(非电)、弹簧锁、挂锁、车辆用金属锁等商品上。该商标通过初审并公告后,本田株式会社引证其汽车等商品上的在先商标“雅閣”提出异议。
      历经异议、异议复审均未能如愿阻击赵辉的“雅阁YAGE及图”商标后,本田株式会社提起行政诉讼。
      经审理,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定赵辉申请注册在车辆用金属锁等商品上的“雅阁YAGE及图”商标,与本田株式会社核准注册在汽车等商品上的在先商标“雅閣”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再次交锋
      此次引发争论的被异议商标为第4595849号“CR-V”商标,由赵辉于2005年4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6类车辆用金属锁(非电)、金属门把手、关门器(非电动)等商品上。
      据了解,“CR-V”系本田汽车中的一款城市型SUV(运动型多用途汽车)车型,自1995年第一代诞生至今,已畅销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
    被异议商标通过初审并公告后,引发本田株式会社的强烈不满。
      2008年2月,本田株式会社以被异议商标与其汽车等商品上的“CR-V”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提出异议申请,但未获支持。随后,本田株式会社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
      据了解,本田株式会社据以引证的商标为第2019118号“CR-V”文字商标,于2000年6月提出注册申请,2004年7月被核准注册在第12类汽车、摩托车、卡车等商品上。
      在异议复审阶段,本田株式会社表示,被异议商标是对其引证商标的复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类似或存在密切关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损害本田株式会社的利益;赵辉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是一种明显的搭便车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此外,赵辉还在相同商品上申请了本田株式会社的另一知名品牌“雅阁”,进一步证明赵辉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恶意。
      经审理,商评委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未构成类似,本田株式会社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本田株式会社称赵辉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缺乏事实依据,对本田株式会社的主张未予支持。
      本田株式会社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类似判定
      在行政诉讼阶段,该案焦点问题同此前的“雅阁YAGE及图”商标纠纷一样,均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锁等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等是否构成类似商品。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虽然车辆用金属锁等商品与汽车等商品存在一定联系,但汽车一般在专业的汽车销售店整体出售,车辆用金属锁一般由汽车制造厂家在生产汽车时便已安装在汽车中,购买汽车的消费者一般不会直接购买;且车辆用金属锁仅为汽车数量巨大的零部件中的普通组成部分,两者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别,相关公众一般不会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车辆用金属锁、金属门把手、金属安全链、金属铰链商品上时,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则认为,由日常生活常识可知,为防止汽车、摩托车、卡车等车辆停放时被盗,保证财产安全,采用金属锁(非电)、车辆用金属锁等锁具对前述车辆进行锁定的作法是司空见惯的,且车辆与锁具之间存在极为紧密的联系也是基本常识。
      该案中,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车辆用金属锁等商品在功能与用途上关联密切,且消费群体基本相同,为类似商品。由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商标标志无明显区别,二者构成近似,故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车辆用金属锁、金属门把手、金属安全链、金属铰链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商评委裁定,并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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