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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正文
    绿源电动车争议“绿缘”
    作者:Admin 点击数:1044 时间:2014/2/18 10:06:24

        电动车作为一种新兴的交通工具于近年来逐渐兴起,在我国东南方地区,因其地势平缓,道路开阔,电动车市场尤为红火。然而电动车老品牌“绿源”与同音不同字的“绿缘”,却引发了一场商标权益的纠纷。因认为江苏省自然人李刚在电动车等商品上注册“绿缘LVYUAN及图”商标(下称争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同时与其在先商标“绿源”等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浙江绿源电动车公司(下称绿源公司)提出争议。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作出的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裁定。
      据了解,李刚于2006年6月申请注册第5406854号“绿缘LVYUAN及图”商标,后被核准使用在第12类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商品上。
      2011年9月,绿源公司针对争议商标向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绿源公司表示,其在先申请注册的“绿源”“绿源LUYUAN及图”商标在电动自行车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其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也侵犯了绿源公司的商号权。
      据了解,绿缘公司持有的引证商标第1334638号“绿源LUYUAN及图”商标、第3256195号“绿源”商标,先后被核定使用在第12类电动自行车、小型机动车等商品上。
      李刚认为,争议商标系其本人自创,与两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并未侵犯绿缘公司的商号权,应予以维持注册。
      在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后,李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由汉字“绿缘”拼音“LVYUAN”及双心图案构成,尽管该商标中的“绿缘”与引证商标“绿源”读音上相同,但绿源与绿缘在文字构成和含义上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上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基于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定。
      截至记者发稿前,商评委及第三人方面尚未就是否上诉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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