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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正文
    “桂花”银行卡起侵权纠纷
    作者:Admin 点击数:902 时间:2014/3/15 10:07:51

        广西北部湾银行(下称北部湾银行)10年前推出了“桂花”借记卡,不想却引来商标侵权纠纷,被索赔千万。虽然“桂花卡”已经停止发行,但这场商标纠纷却仍未划上句号。
        “桂花卡”被诉侵权
        据了解,2004年8月23日,江西省自然人帅扬将“桂花guihua”商标(下称涉案商标)申请注册在保险、银行、金融服务、信用卡服务、借款卡服务、信用卡发放等服务上,注册号为4232816。2004年8月31日,南宁市商业银行(下称南宁商业银行)发行印有“桂花”字样和“桂花”图案的借记卡,称其为“桂花借记卡”,并于2004年10月18日申请注册“桂花卡”商标。2008年,南宁商业银行更名为北部湾银行。
        据记者调查发现,南宁商业银行在银行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的“桂花卡”商标因与在先申请注册的涉案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而被驳回。
        2008年1月,南宁商业银行对涉案商标提出异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审查后认为,在案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桂花卡”商标在涉案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被南宁商业银行使用多年并为消费者所熟知,对南宁商业银行关于涉案商标是被他人恶意抢注的主张不予支持。随后,帅扬获得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从2008年1月28日至2018年1月27日。
        2013年,帅扬以北部湾银行发行带有“桂花”字样和“桂花”图案的借记卡侵犯其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北部湾银行停止使用、发行“桂花”借记卡,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万元。
        在先权成为焦点
        同样是“桂花”文字标识,北部湾银行和帅扬对各自使用和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不存在异议,对北部湾银行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却争论不休,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期和涉案借记卡的发行日期哪个在先。
        帅扬表示,其申请注册涉案商标是在2004年8月23日,北部湾银行使用“桂花”标识是在2004年8月31日,明显是涉案商标申请在先。北部湾银行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已经构成商标侵权。虽然2012年6月18日北部湾银行更改其涉案借记卡的样式,不再使用“桂花”字样,但卡面上仍有“桂花”图形,其侵权行为仍然存续。
        据北部湾银行介绍,银行发行借记卡有严格的审批程序。该行在2002年6月向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请示发行“桂花”借记卡,次年3月获批。2004年7月,该行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督管理局申请正式开办“桂花”借记卡业务。
        北部湾银行认为,2004年8月31日是该行在南宁等地银行发行第一张“桂花”借记卡的时间,而非该行首次发行“桂花”借记卡的时间。北部湾银行正式对外发行“桂花”借记卡是在2004年4月11日,早于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其享有“桂花卡”在先使用的权利,不构成商标侵权。
        除了侵权与否的问题外,北部湾银行对于帅扬提出的赔偿额也有相当大的异议。北部湾银行表示,其发行银行卡,需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帅扬并没有金融行业的资质,也不可能向消费者提供银行卡领域内的服务,而帅扬本人也一直没有使用过涉案商标。北部湾银行据此认为,没有市场份额,也就不存在经济损失一说。
        帅扬则表示,其追究的是北部湾银行侵权所得利润,而不是自己遭受的损失,1000万元的赔偿额是根据该行对涉案商标提出异议时对商标局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估算得出。
        法院经审理认为,帅扬未能证实其在金融服务上使用了涉案商标,而北部湾银行发行“桂花”借记卡已有多年,在南宁的金融领域已有一定影响,且2004年8月31日距离涉案商标注册申请日较近,相关公众不会将北部湾银行以“桂花”标识提供的服务同原告联系起来,从而产生对服务来源的误认。据此认定北部湾银行在金融服务上使用“桂花”标识不构成对涉案商标的专用权侵犯,一审判决驳回帅扬的诉讼请求。
        帅扬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将会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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