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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市台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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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正文
    “依马打”商标再起纷争
    作者:Admin 点击数:1010 时间:2014/4/7 8:56:37

        争议数年的“依马打正红花油”通用名称之争并未因2012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而归于沉静。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作出关于维持“依馬打正红花油 RED FLOWER Flos Carthami及图”商标注册的裁定,使得中国香港联华药业有限公司(下称联华药业)与深圳金活利生药业有限公司(下称金活药业)之间的商标之争再度升温。
      据了解,用于治疗风湿骨痛的“依马打正红花油”多年来在广东、香港等地作为药油品牌深受消费者认可。记者调查发现,除上述两家药企以外,在中国市场上并无其他药品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依马打正红花油”,“依马打”商标是市场共享还是一家专用,或将影响“依马打正红花油”在南方药油市场布局。
    撤销之争
      争议商标系第4846264号“依馬打正红花油 RED FLOWER Flos Carthami及图”商标,由联华药业于2010年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油商品上。2011年,金活药业对该争议商标提出撤销申请。
      金活药业称,早在2002年,相关《医药产品注册证》上“依马打正红花油”药品生产标准已转化为国家标准,标注药品通用名称为“依马打正红花油”,而在2006年金活药业取得的仿制药相关批件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依马打正红花油”作为药品通用名称予以批准。据此,金活药业认为“依马打正红花油”系商品通用名称,不宜将其注册为商标,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而据联华药业介绍,“依马打”系列商标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由联华药业的母公司“依马打联华世界有限公司”开始使用,并且系该公司的字号,现“依马打”系列商标已转让至联华药业名下。“依马打”系列商标经联华药业宣传和使用,已成为红花油药品上的驰名商标,并申请注册了多件“依马打”系列商标,其中第184933号“依馬打”商标早在1982年已提出注册申请,并对其进行了全类别注册保护。
      商评委认为,在相关药品批件取得之前,联华药业已将“依馬打”作为商标注册在第5类红花油商品上。据此,争议商标客观上起到了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据此裁定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对此,金活药业则表示,1982年联华药业申请的第184933号“依馬打”商标被核准注册,是因为当时“依马打正红花油”尚不是药品通用名称,但自2002年起“依马打正红花油”被列入国家药品标准后,“依马打”在药品领域已丧失商标专用性,因此争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随后,金活药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目前该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
    互诉侵权
      据了解,两家药企关于“依马打正红花油”的通用名称之争可追溯至2011年的一场商标侵权民事纠纷。
      在这场互为诉讼的民事纠纷中,金活药业请求法院确认其自2006年起取得生产仿制药“依马打正红花油”的《药品注册批件》起,不构成对联华药业第184933号“依馬打”注册商标权的侵犯。
      联华药业对此提起反诉,请求法院确认金活药业生产销售的“依马打正红花油”侵犯了其“依馬打”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索赔400万元。
      这场民事纠纷的焦点同样集中在“依马打正红花油”是否构成药品通用名称。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相关药品注册批件明确将“依马打正红花油”作为药品通用名称予以批准,而金活药业也已经取得了生产名称为“依马打正红花油”的资格,不存在对联华药业“依馬达”商标的侵权。
      联华药业随后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依马打正红花油”为药品通用名称,金活药业在其产品上没有单独、突出使用“依马打”文字,且在其生产的正红花油产品上也使用了自己的注册商标,并标注了企业名称,故金活药业对“依马打”文字的使用并非商标意义上使用,未侵犯联华药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金活药业该案代理律师告诉记者,双方曾存在合作关系,后联华药业终止与金活药业的合作,并发出律师函,要求金活药业停止使用“依马打正红花油”标识。对此,金活药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未侵犯联华药业的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于正在进行的商标撤销行政诉讼,双方均表示不便于发表评论。但金活药业方面称,即使撤销之诉未获支持,也不会影响其对“依马打正红花油”通用名称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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