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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市台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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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正文
    浙江俩茶企对决“狮峰”
    作者:Admin 点击数:936 时间:2014/6/16 9:30:18

        “狮峰”是西湖景区中的产茶要地,所产龙井茶被称为“狮峰龙井”,享有“龙井之巅”的盛誉。“狮峰”二字被多家茶企作为商号使用,并早在1982年便被作为龙井茶商品上的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时下正值龙井茶的产销旺季,同处浙江省杭州市的两家茶企因“狮峰”商标而展开了一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对决。
      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下称杭州狮峰公司)因在其龙井茶的包装及宣传中使用“狮峰”字样,被“狮峰”商标所有人浙江省茶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浙江茶叶集团)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杭州狮峰公司及其河坊街门店立即停止将其“狮峰SHIFENG及图”商标中的“狮峰”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茶叶产品、店面、网站上突出使用的行为,同时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狮峰”字号或者规范使用企业名字,赔偿其经济损失等。日前,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据介绍,中国土畜产进出口公司浙江省茶叶分公司于1982年提出第169269号“狮峰SHIFENG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1983年被核准注册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2010年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浙江茶叶集团。而杭州狮峰公司的前身是成立于1984年的杭州市西子贸易公司,该公司首次使用“狮峰”字号是在1987年,全称为“杭州狮峰茶叶公司”。浙江茶叶集团据此认为,从相关权利的获得时间来看,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获得时间早于杭州狮峰公司的企业字号权获得时间。
      浙江茶叶集团表示,其系“狮峰牌”商标的专用权人,杭州狮峰公司未经其许可在茶叶类商品上使用“狮峰”文字,影响了该集团茶叶的销售,损害了该集团的利益,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通用名称之辩
      据杭州狮峰公司介绍,该公司经营的茶叶均为狮峰山所产,品牌名为“狮牌”。“狮峰龙井”是指西湖狮峰山一带产出的绿茶,当地茶农和厂商也将其种植、销售的绿茶称为“狮峰龙井”,爱茶、饮茶者也都知道“狮峰龙井”产于西湖狮峰山。
      在杭州狮峰公司看来,消费者选择“狮峰龙井”是因为其特有的品质,这得益于狮峰山得天独厚的自然地理条件和优质茶树品种,也离不开数代茶农和炒青人对茶树品种和制茶工艺的改良。如今“狮峰龙井”成为茶中佳品,而该品牌属于狮峰山一带众多茶园的种植者和茶叶制作者,不应为某一家企业所独有。
      杭州狮峰公司主张,“狮峰”作为狮峰山的名字,具有通用性,“狮峰龙井”也已成为龙井茶某一品类的通用名称,该公司在其所产龙井茶的包装上使用“狮峰”一词是为说明茶叶的产地和品质。其在茶叶包装上使用“狮峰”文字的同时,标注有其“狮”商标标识,其对“狮峰”文字的使用并不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浙江茶叶集团对于“狮峰龙井”为通用名称的说法并不认同。浙江茶叶集团表示,目前没有明确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将“狮峰龙井”认定为龙井茶的一个通用名称。《西湖龙井茶》等书籍虽有提及用“狮峰龙井”称狮峰山生产的龙井茶,但该书籍并非专业工具书,不能据此认定“狮峰龙井”已成为通用名称。另一方面,浙江茶叶集团着重指出龙井茶誉享全国,应在全国范围内以茶农、茶商和消费者的通常认识来考虑“狮峰龙井”是否构成通用名称。
    商标侵权之争
      在主张“狮峰龙井”系通用名称的同时,杭州狮峰公司亦对商标“狮峰”提出质疑。杭州狮峰公司认为,“狮峰”为地名,同时也是龙井茶的原产地,“狮峰龙井”则是通用名称,杭州狮峰公司认为无论从地名还是通用名称的角度,“狮峰”都不应作为茶叶类商品的商标进行注册。杭州狮峰公司还提出,浙江茶叶集团生产的龙井茶来自于西湖龙坞一带,并非狮峰山产出的正宗“狮峰龙井”。
      浙江茶叶集团对此不以为然,称“狮峰”商标系其依法申请注册,其拥有“狮峰”商标专用权,此次系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的诉讼,浙江茶叶集团旗下茶叶的来源及“狮峰”商标的注册情况均与该案无关。
      浙江茶叶集团同时表示,其“狮峰”茶叶经过多年积累现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杭州狮峰公司以“狮峰”作为企业字号,并在其产品包装和茶行店招上使用“狮峰”文字,消费者容易对两家企业造成混淆误认,杭州狮峰公司涉嫌傍附“狮峰”商标的知名度,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此,杭州狮峰公司提出,“狮峰”龙井品牌的形成凝聚着当地茶农、茶商几百年的心血和智慧,在杭州狮峰公司与其他“狮峰龙井”产地茶农、茶商共同精心经营和发展下,将“狮峰龙井”的市场做大做强之际,之前与“狮峰龙井”没有任何关联的浙江茶业集团,通过受让获得“狮峰”商标后,以侵权为名,对同行业正常使用通用名称的行为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用意十分明显,即以这种貌似合法的途径意图垄断公共资源,霸占整个市场,窃取他人劳动成果,这是一种恶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浙江茶业集团的行为得逞,将严重侵害龙井产地广大茶农和茶商的合法权益,并对整个行业产生严重的冲击。
      针对该案,有业内人士指出,目前很多人将西湖狮峰山出产的龙井茶称为“狮峰龙井”,“狮峰龙井”是否会被认定为通用名称,如何使用“狮峰”文字才能避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等一系列问题系关整个“西湖龙井”市场。浙江茶叶集团与杭州狮峰公司各执一词,争执不下,拒绝法庭从中调解,这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将只能以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而收尾。
      截至记者发稿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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