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是否可以申请美国专利?这是一个争议了近半个世纪的问题。业界一度期望,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对Alice公司与CLS银行的专利诉讼案的裁定过程中能够回答这一问题。然而,今年6月19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再次让业界失望,虽然法官们对案件作出了令人信服的裁决,但是未能回答人们心中长达半个世纪的疑问,美国软件可专利化的争论仍将继续。
Alice公司与CLS银行的这场专利诉讼,与其说是一场诉讼,不如说是一场戏剧——围绕几个二十多年前申请的专利的有效性,司法界和IT界的“大腕”纷纷登场,组成了堪称豪华的“演出阵容”。
2002年,Alice公司要求CLS银行为其4件专利支付授权费。这4件专利的核心是将“通过第三方中介进行交易的方式”计算机化。面对Alice公司的要求,CLS银行几经谈判最终选择了反击,于2007年向美国联邦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庭裁决Alice公司的专利权无效。美国联邦地方法院认同了CLS银行的简易裁决动议,判定Alice公司的上述4件专利是试图用专利来保护抽象的概念,所以认为专利权无效。
Alice公司随即向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而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审查后否定了下级法院的判决,认为Alice公司的专利是用计算机的操作步骤来解决实际的问题,因此,专利权是有效的。
面对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裁决,CLS银行要求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所有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在合议庭上,除了巡回法官Taranto之外,其他10名巡回法官都参与了这起诉讼的听证会,并于2013年5月10日发布了裁决。虽然合议庭最终裁决涉案专利不属于可专利的范围,但10名法官竟无法就判决的理由达成一个相对统一的意见。
为了解决这一混乱的局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决定对此案发表意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听证会于2014年3月31日举行。在此之前,由于这起诉讼对相关产业影响巨大,二十多家企业、机构和多名专家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交了“法庭之友”意见。其中,不乏IBM、微软、谷歌等行业巨头。几乎所有这些“法庭之友”都认为Alice的相关专利权是无效的。但对其专利权无效的具体原因却众说纷纭。
人们期待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能回答这个问题,但最终却还是让人们大失所望。尽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9名法官步调一致,并由Thomas法官执笔发布了一份可以代表所有法官意见的判决书,但这份多少有些敷衍了事的判决书却在人们最关心的问题上,即软件是否可以申请专利,以及什么样的软件才能获得专利这两个关键问题上含糊其辞。整份判决书竟没有出现软件或者计算机程序等字样。
事实上,在整个美国专利法中,没有任何条款直接针对软件专利,甚至压根儿就没有出现过软件这个词(“计算机程序”一词在美国专利法正文中出现过一次,但它与可专利性无关)。而历史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初就开始介入这个争议,在10年时间里,接连就3起软件专利的诉讼作出裁决,即著名的所谓“软件可专利性三部曲”(patent-eligibility trilogy)。虽然在这3起案件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其中2起案件都裁决涉案的专利属于不能申请专利的“抽象概念”,但主审法官都没有从原则上否认软件的可专利性,只是强调要申请专利,除了“抽象的概念”之外,还需要有一些创新性的东西。但究竟什么才属于实实在在的创新,法庭并没有指明。
这种含糊其辞,导致IT界和法学界围绕软件可专利性问题长年争论不休,当然也可能是IT界和法学界的争论不休导致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含糊其辞。
IT界当然认为作为信息时代的主角,计算机软件在人类的生产生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如果对这样一个行业不通过专利系统进行保护,那么整个专利系统就形同虚设,有违其鼓励创新的初衷。而软件很多时候是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理所当然属于专利法所保护的范围之内。
而法学界的大多数观点则认为,软件本身只是让电脑来实现一些抽象的算法,保护范围很难界定。更重要的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软件行业的很多进步属于渐进式的革新,虽然软件业往往投入大量的资源进行研发,但这类研发已经通过市场获得充分回报,专利制度并不适合于保护软件行业创新的功能。
在Alice公司与CLS银行的专利诉讼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老调重弹,仍然在刻意回避究竟什么样的软件可以获得专利这一核心问题。但是,至少有一点是明确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没有彻底否定软件的可专利性。笔者认为,关于什么样的软件可以申请专利这样一个问题,争论还会继续,已经变成“软件可专利性五部曲”的这场大戏,还会有续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