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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尹新天解读《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
作者:Admin
点击数:1587
时间:2010/10/18 15:40:08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于18日正式向公众发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于2月1日起正式实施。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发言人、条法司司长尹新天接受了本网记者的独家专访,就《实施细则》的出台背景、修改目的以及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和对相关领域的影响进行了解答。
配合《专利法》修改 提高运作效率
尹新天介绍说,这次对于《实施细则》的修改,主要目的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是配合《专利法》修改。2008年12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了第8号国家主席令,予以公布。修改后的《专利法》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完成了修改《专利法》工作之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正式开始对《实施细则》的修改工作。《专利法》此次修改多达三十六处,是一次比较全面的修改,修改条文占了原有条文的半数以上。而《专利法》的很多变化相应的需要在实施细则中都体现出来。对有些新的规定,《实施细则》也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落实。因此,落实《专利法》修改的各方面变化,确保修改后的《专利法》顺利实施,是《实施细则》修改的主要目的。
其次《实施细则》的修改是为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自身多年的工作经验和对社会各方意见建议的搜集,在本次修改《实施细则》中努力实现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目的,尽力使申请人能够更加便捷地获得专利权,同时对专利申请、审查、授权、复审、无效程序进行了完善,让我国的专利制度更趋合理,运作愈加顺畅。
保护遗传资源走在世界前列
本次《实施细则》的修改中的最大一个亮点在于它与时俱进,借鉴吸收国际先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成果,完成与国际接轨。并且在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对保护遗传资源等方面做了有益尝试。
尹新天表示,《实施细则》与时俱进首先表现在对《专利法》修改中与国际接轨的相应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其次,《实施细则》本身修改条文也与国际规则保持一致:
1、关于专利国际申请(即PCT申请)。国际上在通过PCT途径申请专利方面已经做了很多方面的改革,有了不少变化。而中国作为PCT成员国在本次《实施细则》修改时也对有关规定作出了调整。
2、关于强制许可。2001年11月《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宣言》(多哈宣言)通过,2005年世贸组织总理事会通过了《关于修改TRIPS协议的议定书》,在世贸组织成员中的2/3的成员接受该议定书后对TRIPs协议作出修改,这是全世界都非常关注的一个修改,中国已经在2007年10月28日批准接受了该议定书,修改后的《专利法》对相关国际义务就有专门的体现,主要是对增加了涉及公共健康的强制许可的规定,《实施细则》则进一步予以落实。
3、《专利法》本次的修改引入了对遗传资源的保护,《实施细则》中对遗传资源的定义和具体操作程序做了进一步规定。
尹新天认为,《专利法》新增涉及遗传资源的条款不仅和《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规定保持一致而且很有中国特色,旨在建立了一个在中国专利制度下切实可行的机制。他评价说:“在全世界专利立法领域,可以说中国是走在前面的。”
《实施细则》过渡办法将于近日公布
《实施细则》是《专利法》配套的行政法规。对《专利法》实施起到一个非常重要的辅助作用。我国从1984年制定《专利法》,1992年第一次修改《专利法》、2000年第二次修改《专利法》以及2008年第三次修改《专利法》,每次修法同时对《实施细则》进行了相应的修改。除本次之外,其他两次修改《实施细则》都是和《专利法》同日起生效的,只有这次有时间差。
尹新天透露,修改后的《专利法》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09年9月29日颁布了《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今年2月1日《实施细则》实施前,国家知识产权局还会颁布部门规章,对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如何过渡做出明确规定,让公众了解修改前后的法律与行政法规在实施中如何衔接。
尹新天表示,过渡办法将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以“不溯及既往”为总原则,但并不绝对,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是可以有例外的。专利法修改是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修改之后要是延迟四五年才能适用显然是不合适的,例如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理和审判,法院的司法解释就规定了只要是侵权行为发生在10月1日以后,就可以依照新法进行审理。
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已作相应修改
尹新天同时也透露,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部门规章——《专利审查指南》对专利的申请、授权、复审、无效程序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可以说是广大专利申请人和专利工作者必读的配套法律规范。在进行《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修改的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已经在进行对《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修改后的审查指南将在2月1日前颁布。
相应部门规章将做调整
尹新天介绍,在我国专利法律制度的总框架中《专利法》是基本法,《实施细则》是配套的行政法规,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相关部门规章,包括《专利审查指南》等作为《实施细则》的配套部门规章,又是下一个层级的法律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法律的修改工作也按法律位阶层层推进、逐级深入。只有这三个层次法律相互衔接才能保证法律修改完成后的顺利运作。
他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今年的法律工作重点就是要根据《专利法》修改制定部门规章。如:
1、调整专利行政执法方面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曾出台过有关专利行政执法的办法,这个办法将随着《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改进行调整。
2、修改关于强制许可的部门规章。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根据《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中对强制许可作出的新规定修改相关部门规章。
3、制定有关保密专利的部门规章。过去对保密技术只授予国防专利,按照新《实施细则》,除了国防专利仍然是由国防专利局授权外,对于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授予保密专利。对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无效宣告将有特殊的程序,需要有一套和国防专利相类似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照细则中的相关规定落实,在部门规章里得以体现。
4、修改完善专利标识的标注方法等部门规章。
对生物医药、IT等高新技术企业影响较大
在谈到这次的《专利法》及《实施细则》修改后将会对哪些行业和领域产生较大影响时,尹新天认为,《专利法》面对的是所有的科技领域,所有科技领域的创新都依赖于专利制度进行保护,所以修改《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影响是全面的。
但是,他同时也表示,对于变化迅速的高新技术行业领域,如,IT、生物制药、环保节能企业的影响会比较大,《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修改对他们显得更加重要。因为这些行业本身技术发展很快、变化迅速、创新很多,社会各界关注度高,因此对专利制度的依赖性也就更强。这些行业、企业也应当更加关注专利制度的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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