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珠宝界打拼了20余年的广东省自然人高文新,其名下拥有深圳市永恒印记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陈金星河珠宝有限公司等多家珠宝企业。就在其事业蒸蒸日上之际,却发生了一件令人始料未及的事情——高文新在宝石(珠宝)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一件“永恒印记”商标,招致了国际珠宝“大鳄”瑞士戴比尔斯百年有限公司(下称戴比尔斯公司)的争议。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维持涉案诉争商标“永恒印记”的注册后,该案进入行政诉讼程序。今年3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裁定,并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高文新不服二审判决结果,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已受理该案。
“永恒印记”商标遭遇争议
据了解,高文新系深圳市永恒印记珠宝有限公司(下称永恒印记公司)创始人,该公司是一家主营黄金、铂金、珠宝等首饰私人订制、电子商务以及体验店的知名珠宝企业。永恒印记公司自2005年起使用“永恒印记”作为商号。2005年2月,高文新提出第4497942号“永恒印记”商标(下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2008年4月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的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宝石(珠宝)等。高文新获得“永恒印记”注册商标专用权后,授权永恒印记公司使用该商标。
据高文新介绍,2009年7月14日,戴比尔斯公司委托代理机构与其联系,提出欲收购其“永恒印记”商标的意向。高文新表示,鉴于戴比尔斯公司提出受让该商标,因此应由戴比尔斯公司提出转让方案为宜,但戴比尔斯公司其后并未出具具体转让方案。2011年起,戴比尔斯公司开始在互联网和《深圳特区报》等媒体发布的广告中使用“永恒印记”字样。同年2月17日,高文新向戴比尔斯公司发送律师函,称对方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戴比尔斯公司则回函称,其使用“永恒印记”字样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再次表示希望高文新将“永恒印记”商标转让给戴比尔斯公司。其后双方曾沟通数次,但仍未就转让商标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2011年6月,在双方沟通未果的情况下,戴比尔斯公司针对争议商标提出了争议申请。其认为,其拥有的国际注册第745654号“FOREVERMARK”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18506号“FOREVERMARK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经过大量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应被认定为第14类宝石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永恒印记”系两引证商标英文部分“FOREVERMARK”的对应译文,而且争议商标与戴尔比斯公司的第6522098号“永恒印记”等商标的中文文字相同,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系对两引证商标的恶意抄袭与摹仿。
高文新则表示,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戴比尔斯公司的两件引证商标自2006年起才开始在中国进行广告宣传,并未达到驰名商标程度,而且此前并无与“FOREVERMARK”相对应的中文译名。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戴比尔斯公司享有的第6522098号“永恒印记”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而且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FOREVERMARK”与“永恒印记”并未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同时,争议商标使用在珠宝等商品上并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综上,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戴比尔斯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戴比尔斯公司主张,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其已经在珠宝等商品上在先使用“永恒印记”商标。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FOREVER”与“MARK”均为常见的英文单词,“FOREVER”具有“永远、永久、永恒”等含义;“MARK”具有“标志、分数、痕迹、记号”等含义,相关公众容易将“FOREVERMARK”认读为“永恒印记”,在此基础上,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同使用上述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定,并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高文新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后,高文新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已于日前受理该案,目前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译文商标纠纷引发热议
据了解,因英文翻译中文而引发的商标纠纷屡见不鲜,而由中英文商标是否构成唯一对应关系所衍生出的商标近似问题,一直是知识产权界热议的一个话题。
中国科学院大学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表示,如何判断中英文的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实际是中文和英文是否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的判断,判断的两大因素是音译和意译。音译受到很多的局限,并不能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而意译受到不确定性的因素也很多,一个英文单词,并不可能有唯一的与之相对应的中文词汇,因为一个英文单词可以对应很多中文词汇;同样,一个中文词汇也可以对应很多英文单词。所以,中文和英文是否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的判断需要多重考虑。
李顺德认为,不管是音译还是意译,实际是一个智力创作的过程,谁付出了智力并取得了智力劳动成果,商标就应属于谁,而不应该随意将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据为己有。就该案而言,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未构成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也未构成对引证商标“FOREVERMARK”的复制、摹仿。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今认为,两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并非单指标识自然状态的相似,还应是这种形态上的相似译名引起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这种形态上的相似和译名引起的混淆即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近似。
张今表示,英文和中文发音完全不相同,所以中文商标与英文商标一般不会在发音的要素上构成近似。同时,由于书写上的差异,对普通消费者来讲,英文仅相当于一个图形,所以中文商标和英文商标在标识上并不相同。对普通消费者而言,一个是图形,一个是文字,所以从商标标识上来看,中文商标和英文商标也很难构成近似。另外,在音和形都不相同的情况下,含义相似难以单独作为判断中英文商标是否近似的决定要素。据此,张今认为,该案中的“FOREVERMARK”商标与“永恒印记”商标并不构成近似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