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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市台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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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正文
    药店药企:商标字号冲突为何多
    作者:Admin 点击数:864 时间:2014/9/9 8:45:23

        近年来,连锁药店因商标权与字号权冲突而产生的纠纷频发,同仁堂、老百姓、中联等知名连锁药店均未能幸免。围绕着指定使用在医疗诊所、医药咨询等服务上一件“芝林大药房芝林ZL ZHILINSUPER-DRUGSTORE及图”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同处一地的湖南芝林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下称芝林大药房公司)与湖南芝林药业有限公司(芝林药业公司)对簿公堂。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该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原裁定结果,即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同名商标引异议
        据了解,芝林药业公司主营中药材、中药饮片、抗生素制剂、医疗器械产品的销售及保健品的生产和销售,该公司于2007年4月提出第6019184号“芝林大药房芝林ZL ZHILINSUPER-DRUGSTORE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诊所、保健、医药咨询等服务上。
        被异议商标经初步审定公告后,芝林大药房公司针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但未能如愿。
        芝林大药房公司随后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其理由是,“芝林大药房”是芝林大药房公司的字号,被异议商标损害了其字号权益,同时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影响。
        对此, 商评委认为,芝林大药房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已将“芝林大药房”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可能致使其利益受到损害。据此,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芝林大药房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芝林大药房公司诉称,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芝林大药房公司的“芝林大药房”字号已在医药咨询、药剂师提供的配药服务上具有一定知名度。芝林药业公司在与其字号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的服务上申请注册与其字号近似的被异议商标,将会损害芝林大药房公司的字号权,故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院、眼镜行服务,与芝林大药房公司所主张其“芝林大药房”字号使用的药剂师提供的配药服务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区别,两者不构成类似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在前述服务上并未损害芝林大药房公司的在先字号权;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诊所、保健等服务,与芝林大药房公司所主张其“芝林大药房”字号使用的药剂师提供的配药等服务在功能、性质等方面相近,已构成类似服务,但芝林药业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具有正当使用“芝林大药房”的合理性,不具有搭芝林大药房公司便车的恶意。
        综上,法院认定芝林药业公司将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在上述指定服务上属于正当使用其权利的行为,未构成对芝林大药房公司在先权利的损害,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裁定。
        日前,记者就该案致电芝林大药房公司,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公司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字号商标多纷争
        据了解,近年来连锁药店因商标而产生的权益纠纷屡见不鲜。
        2013年10月8日,随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一起因“老百姓”商标与“百姓”字号冲突引发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落下帷幕,法院判决驳回了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老百姓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老百姓公司系湖南长沙的一家药品销售服务企业,创立于2001年10月,主营药品零售等业务。2006年5月,在江苏省溧阳市社渚镇农贸市场出现了一家溧阳市社渚百姓药房,主营平价药品销售,悬挂招牌为“百姓药房”。“老百姓”与“百姓”商标十分相似,令人很难分辨。据了解,“百姓药房”由溧阳市社渚镇葛惠芳开办。随后,老百姓公司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百姓药房”诉至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葛惠芳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依法注册企业字号“溧阳市社渚百姓药房”,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该名称的专用权。“老百姓”作为商标显著性不强,是常用词汇,特别是作为药品推销时,识别商品的功能相对较弱。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老百姓公司的诉讼请求。
        老百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业内人士表示,字号与商标冲突的根源,主要因为我国商标注册与企业名称登记的主管部门不同。由于目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之间难以有效实现信息资源全部共享,也无法进行交叉检索,这两种不同的注册管理体制形成了法律真空,从而出现众多相同或近似的字号与商标合法并存的情形。对于商标权与字号间的权利冲突,通过诉讼固然能够解决,但耗财费力。对此,企业应尽量将字号与商标相统一,或者及时将字号申请注册为商标,以在更大范围内获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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