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和浙江两家同名为“雪歌”的时装企业共存市场10余年,可不久前浙江雪歌服饰有限公司(下称浙江雪歌公司)以侵犯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及虚假宣传为由,对上海雪歌时装有限公司(下称上海雪歌公司)提起一场诉讼,打破了此前双方一直平静的局面。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浙江雪歌公司的上诉,两家“雪歌”将继续异地共存。
异地同名
据了解,浙江雪歌公司成立于1997年1月3日,其前身为成立于1991年4月的温州市鹿城区迷丽时装店,后经不断发展,浙江雪歌公司成为一家集设计、生产、销售女装、鞋、包于一体的品牌化企业。目前,浙江雪歌公司在全国各大城市有近400家专卖店,年产服装100多万套。2003年,“雪歌”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
据悉,第1275763号“雪歌 XUEGE”商标由浙江雪歌公司于1999年5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自1999年起,浙江雪歌公司以该商标作为其女装商品的主商标使用至今。据中国商标网信息显示,浙江雪歌公司目前在多个类别上拥有300多件“雪歌”系列商标。
据浙江雪歌公司称,上海雪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合伙人均为温州籍人士,同样从事女装生产、销售行业,上海雪歌公司成立之初就已明知浙江雪歌公司的商标、企业字号,为搭顺风车、傍名牌使用了与浙江雪歌公司商标及公司字号相同的名称。浙江雪歌公司认为,上海雪歌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2013年11月,浙江雪歌公司将上海雪歌公司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上海雪歌公司变更公司名称,立即停止使用“雪歌”字样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侵犯浙江雪歌公司的“雪歌”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对此,上海雪歌公司表示,虽然双方的字号相同,但享有同等经营的权利。上海雪歌公司法定代表人虽为浙江永嘉人,但其自1989年后便一直在上海工作,直至2003年才知晓浙江雪歌公司的存在。上海雪歌公司的字号系合法登记取得,主观上并没有傍附浙江雪歌公司的恶意。自进行字号登记后,上海雪歌公司使用“上海雪歌时装有限公司”字号已达12年之久,并已在上海及相关区域获得一定知名度。而浙江雪歌公司在上海没有专卖店,其字号在上海地区尚未具有市场知名度,因此不具备企业名称受保护的条件。
据了解,上海雪歌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其注册成立时申请的企业名称为“上海理想服饰有限公司”,备用字号包括“荣美”“雪歌”等。2001年3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上海雪歌公司名称为“上海雪歌时装有限公司”。上海雪歌公司于2002年6月取得第1786607号“X-GE”注册商标专用权,2002年11月取得第2009826号“西格”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两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
诉求遭驳
记者了解到,在2001年3月前,浙江雪歌公司在浙江温州地区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尚未覆盖至上海市或全国范围内。浙江雪歌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其大约在2003年初知悉上海雪歌公司的存在,并称正是由于上海雪歌公司的存在所以其无法在上海成立分公司,但其知晓对方的存在后并未与之进行过沟通。
日前,记者致电上海雪歌公司询问相关情况,上海雪歌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法院对案件已作出定论,其不便于再发表意见,但该负责人表示,多年来双方一直各自经营,两家“雪歌”共存多年也并未构成混淆,浙江雪歌公司的诉求没有依据。
对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结合浙江雪歌公司在浙江的知名度,以及“雪歌”并非固有词汇,推断陈荣宣应当知晓“雪歌”品牌。但法院同时认为,浙江雪歌公司在上海雪歌公司成立前,其知名度尚未覆盖至上海市或全国范围内。双方地处浙江和上海两个不同的省市,且均有各自的注册商标。浙江雪歌公司早在2003年初就已经知道上海雪歌公司的存在,双方已经共存了10余年,也为各自的企业发展和声誉付出了努力。在这10余年的时间内,浙江雪歌公司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维护其权益,任凭上海雪歌公司存续发展。上海雪歌公司经过多年的经营有了一定的发展,这与其自身的宣传和努力经营是分不开的,而与其使用了“雪歌”字号没有完全必然的因果关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浙江雪歌公司的诉求。
浙江雪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