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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正文
    绛州澄泥砚:不容被山寨
    作者:Admin 点击数:980 时间:2014/10/6 9:29:39

        绛州澄泥砚孕于秦汉,兴于唐,盛于宋,明代达炉火纯青,跻身于中国四大名砚之列。但遗憾的是,其制作技艺自明末清初失传300余年。自1986年开始,山西省新绛县蔺永茂、蔺涛父子历经10余年的艰辛,恢复了绛州澄泥砚传统制作技艺,并成功烧制出“石品花纹”,使绛州澄泥砚重放异彩。然而就在绛州澄泥砚以崭新的姿态重新展现在世人面前时,却屡遭商标纠纷的困扰。
        商标纠纷频发
        2002年,山西省新绛县绛艺苑砚社(下称绛艺苑砚社)欲在瓦器、陶器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绛州”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引发了蔺永茂、蔺涛父子经营的山西省新绛县绛州澄泥砚研制所(下称绛州澄泥砚研制所)的异议(本报2014年2月14日第5版曾作相关报道)。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后,绛州澄泥砚研制所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在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相继维持商评委裁定后,绛州澄泥砚研制所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案。今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二审判决以及商评委作出的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绛州澄泥砚研制所在再审案中诉称,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属陶器;被异议商标属于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不正当行为;绛州澄泥砚研制所早在1994年即生产“绛州”牌澄泥砚,并于1995年6月在砚商品上申请注册“绛州及图”商标,该商标于2008年6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系对其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属于傍名牌行为。
        据了解,引证商标为第948285号“绛州及图”商标,由绛州澄泥砚研制所于1995年提出注册申请,1997年被核定使用在砚商品上。
        绛艺苑砚社在再审中辩称,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瓦器、陶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砚商品在功能、制作工艺等方面差异极大,不构成类似商品;新绛县有10余家企业申请注册“绛州”商标,故绛州澄泥砚研制所主张被异议商标系摹仿复制其驰名商标的主张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已经达到驰名程度,故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据绛州澄泥砚研制所该案代理人北京市宝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海军介绍,该案并非绛州澄泥砚研制所因商标纠纷而引发的个案。早在1998年,王学仁经营的绛艺苑砚社因无照经营和冒用绛州澄泥砚研制所享有的“绛州”商标,被新绛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罚款2800元,并没收其非法所得3460元及16方标有“绛州澄泥砚”的砚台。
        2003年,绛艺苑砚社因侵犯绛州澄泥砚研制所享有的“绛州”注册商标专用权,再次被新绛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近2万元。
        2006年,绛艺苑砚社、新绛县王学仁与孔建国因涉嫌侵犯绛州澄泥砚研制所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绛州澄泥砚研制所诉至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审判决,认定3被告自2001年起相关行为均构成商标侵权,判处绛艺苑砚社、王学仁赔偿绛州澄泥砚研制所经济损失20万元,孔建国赔偿绛州澄泥砚研制所经济损失4.6万元,并向绛州澄泥砚研制所赔礼道歉。王学仁等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2013年,山西省首届文博会召开前夕,绛艺苑砚社在其砚台的宣传册上擅自使用“绛州”注册商标,并非法使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对此绛州澄泥砚研制所再次对绛艺苑砚社的侵权行为起诉到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目前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加强品牌保护
        据了解,自1986年开始,时任新绛县博物馆业务馆长的蔺永茂及刚从学校毕业的儿子蔺涛,为了让四大名砚之一的绛州澄泥砚再现于世,在一无资金、二无参考资料的情况下,多次奔赴山西省、天津市、运城市、新绛县等各大图书馆及博物馆查阅资料。历经10年艰辛,终于恢复了绛州澄泥砚传统制作技艺。
        据绛州澄泥砚研制所所长蔺涛介绍,绛州澄泥砚是中国四大名砚中唯一的陶砚,其制作工艺是传统手工技艺,工艺十分复杂,从选泥开始,经炼泥、制坯、阴干、雕刻、打磨、烧制、精选、抛光等10余个环节、几十道工序方可完成,且烧制成品率仅有30%左右,因而成本高于其它石砚,目前市场销售价格一般为5000元至1万元,精品砚的销售价格均在1万元以上。
        蔺涛表示,由于绛州澄泥砚失传300余年,因而不像其它3种名砚市场成熟。同为中国四大名砚,端砚的年销售额达2亿元,歙砚年销售额1亿元,洮砚年销售额5000万元。近年来随着绛州澄泥砚年知名度的不断提高,其市场也不断扩大,而此时一些遭侵权仿冒行为也不断滋生。
        蔺涛表示,目前一些企业直接盗用“绛州澄泥砚”品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严重影响了绛州澄泥砚的声誉及信誉,侵犯了绛州澄泥砚的合法权益。还有一些企业恶意在类似产品上申请注册“绛州”商标,涉嫌侵犯绛州澄泥砚研制所的在先商标权。上述侵权行为对正宗绛州澄泥砚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不仅导致其产品销售大幅度下降,而且自1998年起至今的法律诉讼,经几十次开庭审理,期间产生的费用也难以计算。
    赵海军律师表示,绛州澄泥砚研制所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还应加强对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要积极加强商标管理,增强商标保护意识,重视企业商标管理人员的法律素养,不断提高企业商标自我保护能力;建立和完善企业商标保护长效机制,完善商标保护协作机制,积极开展商标维权行动,严厉打击侵犯企业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权利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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