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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正文
    “南岳云雾茶”或难被独占
    作者:Admin 点击数:996 时间:2014/12/4 9:27:02

    “金骏眉”通用名称之争尚未退出公众视线,“南岳云雾茶”的商标诉争再度引发业界对茶叶品牌的关注。湖南省南岳云雾茶叶有限公司(下称云雾茶公司)持续7年主张“南岳云雾茶”商标专用权利,但在注册申请被驳回后,又遭遇来自同行竞争者的争议。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南岳云雾茶”商标争议行政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南岳云雾茶”为茶叶通用名称,维持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作出的撤销“南岳云雾茶”注册的裁定结果,而这意味着云雾茶公司或将不能独占使用“南岳云雾茶”商标。
    双方诉争
    争议商标为第6439031号“南岳云雾茶及图”商标,由云雾茶公司于2007年12月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商品上。
    在商标注册申请遭遇驳回后,云雾茶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2011年2月,商评委作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在云雾茶公司获得争议商标的专用权后,湖南省衡阳市南岳怡绿有机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怡绿茶公司)于2012年3月提出撤销争议商标注册的争议申请。
    对此,怡绿茶公司负责人彭其舟向记者表示,在古籍中已有南岳云雾茶的记载和介绍,20世纪80年代以来,    南岳云雾茶先后多次获得省市名茶称号,深厚的历史文化和南岳地区独特的自然条件造就了南岳云雾茶独特的自然品质。在南岳当地和衡阳市地区,南岳云雾茶属于广为知晓的茶品种名称,已成为约定俗成的叫法。南岳云雾茶是南岳当地13家茶叶企业和1万名多茶农共同打造的茶叶品牌,其品牌影响力和市场价值不应为一家企业所垄断。云雾茶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企图对公共品牌资源进行独占,将打破当地茶叶市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自云雾茶公司提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至目前的争议诉讼,已历时7年之久。据云雾茶公司负责人胡寅介绍,“南岳云雾茶”是由当地一家国营林场于上世纪50年代创建的茶叶品牌,但由于其经营性质和观念的原因,该林场在长期使用的过程中并未将其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后来该林场将“南岳云雾茶”品牌授权给云雾茶公司进行经营,双方约定由云雾茶公司进行相关商标的申请注册和保护工作。2007年,云雾茶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南岳云雾茶”品牌尚未被消费者所熟知,后经云雾茶公司的广泛使用和宣传,逐渐获得了市场的认可。在此期间,云雾茶公司一直将“南岳云雾茶”作为商标进行使用。然而,由于当地其他茶叶企业的傍附使用,已造成消费者对“南岳云雾茶”的混淆。
        通用之殇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南岳云雾茶”作为商品名称在茶经、辞典、茶叶专著及教科书中均有记载。南岳云雾茶与当地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因素具有密切关系。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南岳云雾茶”已作为商品名称被当地大量茶叶企业使用,是南岳当地茶叶普遍使用的名称。综上,法院认定“南岳云雾茶”是茶叶的通用名称,据此维持了商评委作出的商标撤销争议裁定。
        针对该一审判决结果,云雾茶公司表示正在考虑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年来,茶叶品牌注册商标折戟于通用名称的案例并不鲜见。
        2009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兰贵人”最初是1990年从我国台湾地区引进的人参乌龙茶的一种名称,在南方5省茶产区已被作为添香加味拼配茶的统称进行广泛使用,海南省澄迈县万昌苦丁茶场申请注册的第3140227号“兰贵人”商标应予撤销。
        2011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一枝春”为相关茶叶市场中约定俗成的属于色种乌龙茶的一种商品通用名称,福建省沐川县一枝春茶厂注册的第632938号“一枝春及图”商标应予以撤销。
        2013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金骏眉”已作为一种红茶的商品名称为相关公众所识别和对待,成为特定种类的红茶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福建正山茶叶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5936208号“金骏眉”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业内人士表示,如已被广泛认可的茶叶通用名称被一家茶企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易导致该名称所代表的一类茶产品在市场上消失。因此,该类诉争的实质涉及的是专有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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