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王老吉方面与加多宝方面又一起广告语纠纷案在京宣判。北京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凉茶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等6则广告语,在表达上不真实、不恰当且遗漏了重要的信息,构成了虚假宣传,据此判令加多宝方面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对王老吉方面造成的经济损失300万元。
据悉,这是继重庆、广州等地相关案件之后,又一起一审有果的同质案件。截至目前,加多宝方面在所有与广告语相关的案件中尚无胜诉记录,其累计判赔金额已接近2000万元。
有关人士认为,涉案广告内容所依据的数据能否支持其所宣传的内容,是判断其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关键一环。而涉案广告的表达方式是否不准确或者不全面而使加多宝方面获得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则系判断涉案广告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关键。
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符
据介绍,涉案6则广告语给消费者整体上留下的印象和感知,为“加多宝”凉茶已经连续7年获得中国饮料市场销售量第一,而这样的内容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正是此番争论的焦点。
加多宝方面涉案广告内容的根基,系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出具的2007年至2013年度全国罐装饮料市场销售额或销量调查数据。加多宝方面称,涉案广告内容系引用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发布的统计数据,该数据客观真实。
对此,王老吉方面指出,加多宝方面于2012年5月后才推出“加多宝”凉茶,之前生产的均为“王老吉”凉茶。根据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发布的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2年我国罐装饮料市场销售额第一的是“王老吉”凉茶。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加多宝方面生产的凉茶在2007年至2013年销售额或销售量位列第一,但“加多宝”品牌自2012年才开始被独立投入使用,其品牌历史尚未有7年之久,加多宝方面的涉案广告有意向消费者隐瞒了其生产的销量第一的凉茶在2007年至2011年为“王老吉”红罐凉茶这一事实,因此涉案广告表达的内容存在与事实不符之处。
法院同时认为,涉案广告将《统计调查信息证明》中的内容进行了人为的选择编排,形成“加多宝凉茶连续七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等方式的表达,导致消费者可能广告语中得出“加多宝”品牌的凉茶在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上连续7年荣获销量第一的认识。据此,法院认定涉案广告语的表达方式不准确。
“王老吉”商誉遭到转移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根据全国行业企业信息中心出具的证明可知,2007年至2011年获得全国罐装饮料市场销售额第一名的是加多宝方面生产的罐装“王老吉”凉茶。因此,在上述5年间获得全国罐装饮料市场销售额第一名的荣誉,应该归于加多宝方面生产的“王老吉”凉茶产品。
法院同时认为,加多宝方面生产的“王老吉”凉茶自2007年至2011年连续5年获得销量第一,不仅仅是因为其产品自身在质量、口感、价格等方面的优势,还与“王老吉”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密不可分。“王老吉”商标在被授权许可给加多宝方面使用之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凝结了较高的商誉;商标授权许可之后,“王老吉”作为商标在罐装凉茶上的商誉由被许可人加多宝方面通过成功的产品经营和品牌营销不断提升,“王老吉”商标价值也得到增值。但不可否认的是,“王老吉”商标商誉的存在,为日后加多宝方面生产的“王老吉”凉茶销量具有不可磨灭的积极贡献。而加多宝方面的涉案广告语将“王老吉”商标有意识地进行忽略,其真正的用意是将凝结在“王老吉”商标中的商誉转移至“加多宝”商标,该行为不当地利用了原属于“王老吉”商标的商誉。
综上,涉案虚假宣传不仅给消费者造成了“加多宝”商标存在7年之久的误解,损害了公平平等的竞争秩序,还忽视了“王老吉”商标对于涉案凉茶销量的贡献,无形中将“王老吉”商标的商誉转移到“加多宝”商标上,损害了王老吉方面的正当利益,法院据此认定加多宝方面的涉案广告构成虚假宣传。
在判定加多宝方面的赔偿数额时,法院参考王老吉方面提供的抵消广告费用,从合理性与必要性出发,结合加多宝方面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主观过错,综合判定加多宝方面赔偿王老吉方面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0万元。
据介绍,针对该案一审判决结果,当事双方均表示将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