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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市台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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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正文
    “陈礼福”不容他人“攀亲”
    作者:Admin 点击数:1026 时间:2015/4/10 9:02:25

        提起“陈礼福烤鸭”,江苏省句容市当地人几乎无人不晓。然而,在句容市打着“陈礼福”招牌卖烤鸭的却并非一家。同名同姓却不同家的“陈礼福烤鸭”与“陈礼福脆皮烤鸭”共存于市,不仅造成当地公众的混淆,亦引发了一场“陈礼福”烤鸭店名之争。
        日前,这场围绕着“陈礼福”展开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尘埃落定。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法院认为陈礼福前妻的妹妹侯娟在明知“陈礼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擅自将陈礼福的姓名注册为企业字号,并在门店招牌等经营活动中使用“陈礼福”字样,对陈礼福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法院判令侯娟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陈礼福”字样,变更企业名称并不得含有“陈礼福”字样,同时赔偿陈礼福经济损失2万元。
        截至记者发稿时,上述终审判决已生效。
        同名“陈礼福”引发纷争
        记者了解到,陈礼福系句容市人,1992年其在句容市申请开办了个体工商户经营卤菜,核准企业名称为句容市华阳镇双益商店,核准经营范围为方便主食品、卤菜等。在陈礼福经营的卤菜中,包含有烤鸭等熟食品种。目前,陈礼福在句容市开设有多家店面,且均使用“陈礼福脆皮烤鸭店”作为店面招牌。
        据陈礼福介绍,侯娟系陈礼福前妻侯婷婷的妹妹,侯娟与丈夫离婚后被陈礼福夫妇收留,夫妻二人将其烤鸭技术传授给了侯娟。然而,2012年年底,陈礼福发现侯娟擅自使用其姓名“陈礼福”作为字号,在句容市注册了个体工商户“句容华阳镇陈礼福脆皮烤鸭店”,且其后还在当地接连开设了两家分店。
        陈礼福表示,侯娟明知“陈礼福脆皮烤鸭”在句容市有一定知名度,在未经其许可擅自将“陈礼福”注册为字号并经营同类产品,具有明显搭乘便车的主观故意,侵害了其姓名权,同时构成虚假宣传及不正当竞争。
        为此,陈礼福将侯娟诉至法院,“陈礼福烤鸭”与“陈礼福脆皮烤鸭”店名之争由此展开。
    记者了解到,2012年9月,侯娟在第35类的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提出第11370295号“陈礼福脆皮烤鸭”商标的注册申请,加之其使用“陈礼福脆皮烤鸭”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引发了陈礼福的不满。2013年,陈礼福针对侯娟申请注册的“陈礼福脆皮烤鸭”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对此,侯娟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其所开设的烤鸭无论是技术还是名字,均与陈礼福无关。对于为何选择使用“陈礼福”三字,侯娟解释称:“陈”系取自其儿子的奶奶的姓,“礼福”二字取自“礼貌”与“福气”之意。
        据了解,在陈礼福和侯婷婷离婚后,侯娟与侯婷婷于2013年2月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两家共同永久性使用陈礼福脆皮烤鸭店的经营执照,而侯娟申请注册的“陈礼福脆皮烤鸭”商标获准注册后需转让予侯婷婷,同时约定两家共同使用该商标,任何一方不得禁止另一方使用。
    2013年5月,陈礼福将侯娟诉至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诉讼阶段,侯娟曾提出反诉,要求陈礼福停止侵犯其企业名称权等,但后来侯娟撤回了反诉。
        擅用“陈礼福”被判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礼福的姓名与其制售的卤菜包括烤鸭等已经具有了特定的指向和联系,“陈礼福”已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陈礼福”兼有了陈礼福个人的姓名及其所供商品声誉的双重含义,具有区别其他同类商品的功能。
        而侯娟使用“陈礼福”作为其字号,不能排除具有攀附陈礼福姓名最初所形成并逐渐积累的声誉拓展业务、扩大制售规模的主观动机。据此,一审法院认定侯娟的涉案行为对陈礼福构成不正当竞争。
        但一审法院同时认为,现有证据可推断陈礼福对侯娟使用其姓名存在默许,而侯娟和侯婷婷之间签订的涉案协议对陈礼福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此情形下,侯娟的涉案行为应视为得到了许可,侯娟将“陈礼福”注册为其字号,并在营业场所冠以“陈礼福脆皮烤鸭店”并未违反涉案协议的约定,侯娟的涉案行为不构成侵权。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陈礼福的诉讼请求。
        陈礼福与侯娟均不服一审判决,同时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对于“陈礼福”是否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姓名”,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过陈礼福20余年的经营,“陈礼福”与其经营的卤菜店及其制售经营的卤菜、烤鸭建立了特定的联系,“陈礼福卤菜”与“陈礼福烤鸭”在当地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具有良好的声誉和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已成为识别卤菜经营者以及其所经营的卤菜来源的商业标识。
        而侯娟曾在陈礼福处工作过,离职后侯娟于2009年开办与陈礼福卤菜店经营范围相似的烤鸭店。侯娟明知“陈礼福”具有一定知名度,能为其带来一定商业价值,而未经陈礼福许可,擅自将其姓名注册为企业字号,并在门店招牌等经营活动中使用“陈礼福”字样,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陈礼福声誉的主观故意,客观上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陈礼福烤鸭”来源的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另外,虽然2013年侯娟与侯婷婷曾签订涉案协议,约定两家共同使用陈礼福脆皮烤鸭店的经营执照,但不管侯婷婷是否已与陈礼福离婚,侯婷婷均无权处分陈礼福的姓名权,其签订协议时也应征得陈礼福的同意,何况陈礼福与其已经离婚。因此,涉案协议对陈礼福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侯娟在经营中使用“陈礼福”字样的行为构成侵权。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了原审判决,判令侯娟立即停止在门店招牌、商品标识、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中使用“陈礼福”字样,同时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含有“陈礼福”字样,并赔偿陈礼福经济损失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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