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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市台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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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正文
    商标注册侵犯他人著作权纠纷解决路径
    作者:Admin 点击数:780 时间:2015/9/18 15:20:43

    笔者近期代理的一起案件中,他人已成功注册的商标涉嫌侵犯我方当事人美术作品著作权,结合具体纠纷事实,笔者向当事人提出了可行的纠纷解决路径,目前案件有望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商标注册过程中,尤其是图案商标,若注册申请人未能全面检索,很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一旦发生此类纠纷,笔者认为根据商标是否已经注册成功,提出如下纠纷解决路径:

      一、司法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的,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该条之所以将涉及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的著作权等相冲突的民事纠纷纳入民事诉讼的范围,且不受行政程序的影响,主要是因为知识产权无论是否经过行政程序取得,相互之间的冲突可以纳入民事争议的范畴,人民法院原则上都可以依法受理。应当说,该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只针对涉及已注册商标涉嫌侵犯在先权利的行为,不包括将他人在先的作品等作为商标提出注册申请、但尚未经核准注册的申请行为。

      二、行政救济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如果商标注册正在审查中,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如果商标注册已经授权公告,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在这里,笔者充分提醒著作权人,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商标无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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