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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电学类专利文件中的单侧撰写及执行主体的选取
作者:Admin
点击数:1238
时间:2015/9/30 9:37:22
探讨电学类专利文件中的单侧撰写及执行主体的选取
一、引言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其保护范围由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文字确定,在涉及信息交互的技术方案中,往往存在多个执行主体,如信息接收端和信息发送端,虽然在专利法律法规中未规定必须从单侧进行撰写,但是笔者认为从保护专利权人利益的角度看,从单侧进行撰写更利于对专利权人的利益进行保护。
因为从单侧进行撰写,也就是从单个产品的角度来布局权利要求,这种权利要求布局方式,执行主体只有一个,在侵权判定时,满足单一侵权者规则,侵权判定及维权较为容易。
若权利要求中从多侧进行撰写,则有多个执行主体,在侵权判定时,会涉及到多个侵权者,多个侵权者全部参与才能覆盖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维权时会涉及多个被告,侵权判定及维权难度均较大。
下面笔者结合专利代理实务中的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需说明的是,笔者仅引用了原申请文件方案中的部分内容并做了一定的形式改动,以避免其他问题对本文所述问题的干扰。
二、案例一
13年创博亚太科技(山东)有限公司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专利侵权,原告--专利权人,已授权专利的原申请文件权利要求书中记载了以下内容:
基于与位置信息相关联的在线黄页电话簿模式实现通信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公共电话簿服务器,数据网络,黄页电话簿服务器,移动电话终端;
其中,所述黄页电话簿服务器是用于储存和管理用户帐户资料,用于按照用户的当前地理位置采集并生成所述用户的与位置信息相关联的黄页电子名片记录消息,用于接收检索电子名片指令并返回检索结果消息的计算机数据库服务器;
所述公共电话簿服务器是用于提供公共电话簿检索与管理的计算机服务器组;
所述移动电话终端与黄页电话簿服务器之间通过数据网络互连,用于向用户提供与位置信息相关联的黄页电子名片的在线检索服务,并向用户提供检索出的所有电子名片的列表,用于完成基于与位置信息相关联的在线黄页电话簿的通信过程。
该权利要求中从多侧进行了撰写,执行主体包括:公共电话簿服务器、黄页电话簿服务器和移动电话终端,理解技术方案之后可知,该方案的技术架构为“服务器+终端”,而核心技术点其实在“服务器”端,“移动终端”的动作可以看作基于对“服务器”的设置,“服务器”通过“移动终端”与用户进行的交互,因而,从技术角度看,“服务器”才是必要技术特征。
从市场角度来看,该方案在实施之后,最大的获利者是服务器运营商,方案的推广和运营主要由服务器运营商进行,终端用户主要为被动使用,因而,从市场角度来看,“服务器”是获利主体,应当针对获利主体布局权利要求。
从维权角度来看,该方案在实施之后,核心方案的生产、运营者为服务器运营商,终端用户为服务器运营商的推广对象,服务器运营商是一个服务供应商,有明确的维权对象;终端用户是一个庞大的用户群,涉及公众,针对该案看,该案的权利要求中包括了用户终端这一执行主体,维权时很容易伤及公众利益,势必会增加维权难度。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针对该案来讲,选择“服务器”作为执行主体,从“服务器”端进行单侧撰写,布局权利要求,如分别布局方法和装置权利要求,更符合技术本质和经济效益,该案件确权也会更为容易。
在该案中,选择“服务器”作为最优执行主体布局权利要求的同时,笔者认为可以“移动终端”作为执行主体另外布局权利要求,从“服务器”和“移动终端”的角度分别撰写独权,以提高技术方案保护的全面性。
案例二
在某件车辆进存销方案中,发明要改善的技术问题是:在现有的车辆物流配送体系中,是通过人工的方式来清点车辆的入库,无法及时、准确地了解仓库车辆信息和仓储位置信息,造成整体工作效率较低。
发明采用的方案是,构建车辆进销存系统,系统包括车辆无线通信装置、车辆标识单元、生产商无线网关以及与生产商无线网关网络连接的服务器。在实施时,通过在车辆上安装预存储有车辆标识信息的车辆标识单元,以及绑定有设备标识信息的车辆无线通信装置的方式,使安装有车辆标识单元和车辆无线通信装置的车辆进入到生产商无线网关的覆盖范围时,车辆无线通信装置能够把车辆标识信息和设备标识信息通过生产商无线网关上传到服务器,把车辆状态修改为生产商入库,从而使得服务器能够及时获取到车辆的状态信息以及位置信息,进而获得车辆的库存信息。
该发明中,涉及多个主体,包括:服务器、生产商无线网关、车辆无线通信装置和车辆标识单元,理解技术方案之后可知,本案中的无线网关与现有技术中的无线网关作用一致,均是用于广播无线信号,本案并未对无线网关作技术改进;车辆标识单元仅用于标志安装车辆无线通信装置的车辆信息,未执行动作,因而,笔者认为,无线网关和车辆标志单元不适合作为执行主体,最优执行主体应为服务器或车辆无线通信装置。
从技术的角度讲,车辆无线通信装置用于获得与之安装于同一车辆上的车辆标识单元中存储的车辆标识信息,并在探测到生产商无线网关广播的无线信号,与生产商无线网关建立无线连接后,将标识信息上传到服务器;服务器用于接收车辆无线通信装置上传的信息,并根据车辆无线通信装置上传的信息识别、修改车辆状态。笔者认为,虽然信息识别处理是在服务器中进行,但上述方案中,车辆无线通信装置识别车辆标识信息并探测无线网关广播的无线信息,与之建立无线连接后将标识信息上传服务器,是服务器完成信息识别处理的前提,因而,从技术角度看,车辆无线通信装置执行的动作为实现本案的必要技术特征。
从市场角度和维权角度来看,各厂家在实施该方案时,需在待监测区域内的每个车辆上安装车辆无线通信装置,而针对一个待监测区域或多个待监测区域,可以只设一个服务器,与服务器进行后台信息识别处理相比,车辆无线通信装置的设置位置、执行的动作更容易判定。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针对该案来讲,选择“车辆无线通信装置”作为执行主体,从“车辆无线通信装置”端进行单侧撰写,布局权利要求,更符合技术本质和经济效益。
在该案中,选择“车辆无线通信装置”作为最优执行主体布局权利要求的同时,笔者认为可以“服务器”作为执行主体另外布局权利要求,从“服务器”和“车辆无线通信装置”的角度分别撰写独权,在此基础上,还可从系统的角度布局权利要求,以提高技术方案保护的全面性和完整性。
为了更好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笔者认为在进行权利要求布局时,应当从技术角度、市场角度、维权角度进行综合考虑,选择恰当的执行主体,特别是对于具有较好经济价值的技术方案,在进行撰写时,更应该从市场角度进行考虑,选择最具经济效应的执行主体进行撰写,才能使得无形的专利权真正具有经济价值。
以上,是笔者的一些观点,由于笔者水平有限,以上观点难免有不当之处,还请读者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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