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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正文
    原创|屠呦呦被人注册商标简评
    作者:Admin 点击数:786 时间:2015/10/13 8:33:16
          屠呦呦因研制新型抗疟疾药青蒿素,而获诺贝尔医学奖。她的名字,在2013年、2014年已被注册成两个商标:一个注册者是宿州市某眼镜公司,将“屠呦呦”用于眼镜上,另一个注册者是余某,将“屠呦呦 TUYOUYOU”用于药物等上。这两个注册者,都涉嫌侵犯了屠呦呦的姓名权。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这是商标局核准商标的法律依据之一。具体操作方法是,将申请注册的商标与数据库里的在前的已注册商标进行检索和对比后,决定是否核准该申请注册商标。

          对于申请注册商标是否含有他人姓名问题,如果数据库里没有存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含有他人姓名注册商标信息的,即可给予核准。审查员审查商标的手段和措施有限。商标是文字商标的,很难判断是姓名商标还是文字商标。欲核准注册的含有他人姓名的商标是否与社会上的真实姓名冲突,不是名人的,审查员很难确定和知晓。比如屠呦呦,在获得诺贝尔奖之前,只有医药界和科技界知晓,要求审查员知晓,有些强人所难。上述两个含有屠呦呦的姓名商标,恰恰都是屠呦呦获得诺贝尔奖之前的申请注册行为和核准行为。当然,如果在屠呦呦获得诺贝尔奖之后,还有人以屠呦呦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审查员又予以核准的,审查员有滥用职权之嫌。

          知识产权的不确定性是知识产权的特点。为了防止错误核准商标,知识产权审查程序中都设定了多种补救程序,如异议程序,复审程序,行政诉讼程序等。如,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异议程序。 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复审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

          上述两个以屠呦呦姓名为商标的,违反了《民法通则》99条明文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上述两个含有屠呦呦姓名的商标,涉嫌侵害了屠呦呦的姓名权。屠呦呦可以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各有关法律程序废除侵权商标。

          以他人姓名,特别是以名人姓名申请注册商标,主要是搭名人知名度和美誉度的便车,为自己的商品和服务提高知名度和美誉度,抢占市场份额,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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