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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市台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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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正文
    原创|爱沙尼亚MATTI老爷爷“碰瓷”云造科技?
    作者:Admin 点击数:861 时间:2015/11/2 8:37:49

           最近几天,一个来自爱沙尼亚的老头在我国火了,这个老头叫MATTI,是一名设计师,据说已七十岁高龄,10月15日突然在中国的微博上指控我国“90后创业天才”抄袭其折叠电动车设计。事情一出,立刻沸沸扬扬,“90后创业天才”瞬间被打入道德冷宫。

      然而,事实究竟是怎样?MATTI老爷爷究竟是在捍卫正义,还是在以“正义”的名义在摧毁创新的种子?

      云造做出合理创新,并未侵权

      快智慧经过检索,发现MATTI作为发明人的专利确实有几篇。其中201430069387.7是其在中国申请的一件外观设计专利,这件专利就是关于Stigo电动车的,该专利申请人为“Stigo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日是2014年3月28日,顺便说下,这篇专利是能查到的申请日最早的一件关于 Stigo电动车的专利,包括国外的专利申请。

      从下图中可以看出,其实这两个电动车的设计还是有很多不同的,最明显的就是踏板的位置不同,云马的踏板是在下支架上,Stigo的踏板是在车座支撑架末端,由于云马改变了踏板的位置,其支撑架的样子在视觉上也是不同的,而且除了踏板的位置,两个电动车下架的形状也是不同。由于两个电动车支撑架和下支架的形状不同,足以使其在外观设计上产生显著的区别,也就是说这是两件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另外,Stigo有限责任公司还在中国申请了一件关于Stigo折叠车的发明专利(CN104973186A),申请日为2014年5月14日,这件专利要求了一件欧洲专利(EP2930092A1)的优先权(优先权日为2014年4月11日)。而且这件专利的权利要求同样强调了踏板在车座支撑架末端这个特征,所以,云马X1理论上并没有落入其专利的保护范围。

      所以,快智慧分析,至少在法律层面上,云马X1并没有侵犯Stigo的专利权,至于云造科技后来申请了几件和Stigo的设计相关的专利,首先要说的是,即使在已有专利的基础上申请专利,也是合法的,这构成了专利中的下位专利。云马专利说明书中的附图与Stigo相似,但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却和Stigo不同,在专利中界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是权利要求而不是附图,如果在后申请的专利的权利要求和在先申请相同或者更大,在后申请是不能获得专利权的,专利审查部门会予以驳回。

      MATTI 老爷爷并未获得有效的专利保护

      那为什么Stigo会跑来申诉呢,其实事出有因,听快智慧继续扒:

      Stigo的专利最早2014年3月28日才申请,而且第一件专利还是申请在中国,最早公开日2014年10月1日,如果Stigo的设计做好保密的话,在2014年10月1日前,任何人是不会获知其设计的。但是,在其向中国专利局递交了专利申请之后一个月之内,至少两件近似的专利也递交到了中国专利局,这两件专利要比云马X1更像Stigo。这两件专利申请都是我国的个人申请,一件来自广东江门,另一件来自湖北谷城,都和云造科技无关。申请日分别是2014年4月10日和2014年4月24日,比Stigo自己的申请仅仅晚了不到一周多的时间,而且这两件申请都是在Stigo的申请的公开日之前递交申请的,这说明,早在Stigo的专利申请公开之前,Stigo的设计就已经被公开了。

           快智慧经过搜索,在更早的时间,Stigo的设计就已经公开了。根据Stigo自己的网站介绍,BBC、CNN都报道过他们,点开BBC的报道链接一看,BBC的报道时间是2014年2月,这个时间都在Stigo自己的专利申请日之前。

           理论上,Stigo的设计已经丧失了新颖性,不能获得专利权了。可能是Matti后来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才补交了专利,甚至把第一件专利都申请在了觉得最容易被抄袭的山寨国家-中国。但为时已晚,很多人都已经知道了Stigo,Matti想通过专利维权已经是难上加难。

      所以Matti才跑到中国微博上通过喊冤叫屈的方式,甚至以70高龄,7年设计施以道德压力。但是,Matti虽然在中国申请了专利,但是想通过法律维权,基本没戏了。这个教训足以让Matti更加重视专利保护。快智慧建议发明家或设计者,在完成研发或设计时,首先要做的不是炫耀公开(比如发表论文、上传到网站、通过媒体报道等),而是做好专利保护。

      “抄袭”VS“微创新”

      事实上,抄袭和微创新仅隔着一层窗户纸。如果完全不经过“脑子”一味抄袭,应该去谴责的;单如果通过借鉴对方的优点进行微创新,应该值得表扬。话说当年,Windows系统一样“抄袭”苹果的图形系统,IE一样“抄袭”Netscape……世界上哪有那么多“原创”发明?科技的进步几乎都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来完成的。所以,我们不应该用“抄袭”来“碰瓷”微创新,应该给微创新一些更大的空间和包容。

      作者:快智慧特邀专家邓应山(原富士康专利工程师)
      来源:kuaizhihui.com

      快智慧专业说:

      1、专利优先权: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专利优先权的目的在于,排除在其他国家抄袭此专利者,有抢先提出申请,取得注册之可能。

      2、专利申请日:专利申请日是专利法规中使用的术语,申请日是从专利申请文件递交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之日算起。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日视为申请日。

      3、专利公开日:专利公开是发明专利申请所特有的一个程序,就是表明在这一天这个专利申请公开了,但并不代表公众可以随意使用这个专利。公开后的专利申请处于临时保护期,如果在公开日以后出现了“侵权”行为,那么可以依据专利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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