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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正文
    到了破除“专利迷信”的时候了
    作者:沈彬 点击数:812 时间:2015/11/10 13:19:12

          11月3日,广东省检察院在披露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典型案例时,又把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的事翻了出来。当初,张海因犯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一审获刑15年,经过两次违规减刑,他在服刑6年后得以出狱,目前已经下落不明。

      张海的两次违规减刑是这样操作的:一次是通过行贿看守所副所长罗建能,让张海得到另一在押人员的举报线索,从而因为“立功”在二审中减刑到10年;另一次减刑则是,张海手下的员工找到了一家专利代理公司,以张海的名义申报一个“汽车前后双视镜”的专利,并获得国家专利证书。因为有了这个专利,张海被认定为“重大立功”,从而减刑2年又1个月。

      先来说张海名下的专利——“汽车前后双视镜”是什么东西。其实,检索一下专利证书就可以知道,这个听起来“高科技”的专利,其实就是在汽车反光镜内侧装了一个凸起的小镜子,起到“观察前后轮”的作用。就是这么一个百无一用的雕虫小技,在获得国家专利证书之后,让张海实现了“重大立功”,从而得到减刑。

      事实上,不少人(特别是官员)进监狱服刑之后,马上就会变身为“监狱发明家”。比如,原足协副主席南勇,就在他服刑期间取得4项专利,虽然官方已经澄清南勇的专利与其得到减刑无关,但是,像张海那样走“监狱发明家”的歪路,达到曲线减刑的,大有人在。甚至记者还发现,一些知识产权中介机构有偿为服刑人员提供“专利减刑”服务,形成了一条灰色产业链。

      哪里出了问题?

      首先,将专利与减刑挂钩,始于1980年代。1989年最高法印发《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其中将服刑人员“在生产中有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与制止他犯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活动,舍己救人等并列作为“重大立功”表现,可以予以减刑。之后,这又被写入了1997年版的《刑法》。一些地方的实施细则中,将“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明确为: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或3项外观专利等等。

      现在冷静地看,当年用减刑来奖励专利,确实有1980年代盲目崇拜科技的遗风,在执行中,张海那种后视镜边上安块小镜子的“垃圾专利”,就这么堂而皇之地成为违规减刑、“合法越狱”的利器。

      其次,在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之后,特别是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当下,全社会应对专利“祛魅”。

      专利,未必就是高科技(特别是“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其门槛很低),也未必会产生产业创新、升级的效果。但问题是,政府主导的对专利的不合理的奖励机制,导致专利申请与升学、晋职、减刑、财政补贴、户口等好处相挂钩,结果是土法上马的“垃圾专利”泛滥成灾。

      比如,大连市某中学的学生听信“得专利能高考加分”的传言,一个班上竟然有20多名同学有专利:在钢笔帽上拴条铁链,叫“钢笔帽防丢器”;给电脑屏贴张塑料纸,叫“防电脑辐射仪”……

      专利制度,是国家对于创新的保护,但也仅止于“创新”这个层面;授予专利,不代表国家对专利的应用效果、市场前景的背书。事实上,因为不合理的奖励机制,中国已经沦为“垃圾专利”的重灾区,专利数量和质量严重背离。中国的专利申请数已经连续多年位列全球第一,但其中大量充斥着各种用于“立功减刑”、报职称的“垃圾专利”。

      谈创新驱动、经济转型,离不开专利保护,但不能念歪了经。政府应摆正自己的位置,让市场来检验专利的效果和市场前景,不能用不合理的奖励机制扭曲专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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