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反悔原则是从外国传进的, 侵权方以及为其服务的法律工作者如获至宝,不仅想以此使侵权方逃脱法律惩罚,使侵权方能绕过专利技术实施实质侵权,甚至总有声音提议将禁止反悔原则上升到与等同原则一样的高度纳入法律或者司法指导意见中。
事实上禁止反悔原则不能字面理解,即使在这一原则适用的国家,具体案件适用这一原则时 也要考量 专利的“本意”,专利修改将模糊的具象化有时本意只是进一步描述专利,并不存在实质反言。
“引进禁反原则机械地解读成 凡是修改限定部分 就适用 禁反原则” 这种倾向值得警惕,这是故意误读禁反原则。而事实上在西方,禁反原则是有配套原则的却被避而不谈,那就是更直接正义的或者说也是禁反原则正义性来源的“特意排除原则”。
特意排除 原则,就是 修改中 特意排除的不能拉回排除之前。而且有的国家在判案时逻辑上先使用特意排除原则,然后下一步需要 禁反原则 来判定。
全部已知技术E 减去 A B C D等于传统技术、劣化技术。
按照 特意排除、禁反原则 ,等同特征B中 特意排除的C可能造成实质反言,非显而易见的D不构成侵权或者可能需要交叉授权,抛去它们之后的 这部分(左下角的这部分等同特征B) 仍适用 等同原则,这符合实质正义。
但是 主张 机械地 引用 禁反原则的人 谋求实现的是 上述这中间部分 等同特征B 不适用 等同原则,大赞、空谈诚信的价值以掩盖 禁反原则本质,不提 特意排除原则,而事实上 逻辑上是先有 特意排除特征或者说反向特征的存在(而且侵权特征必须精准落在这部分里,也就是C里),然后才存在是否反言、是否不诚信 的问题。 形式上的具体并不必然等于实质上的特意排除,机械地引用禁反原则企图蒙混法庭、企图误伤这一中间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