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搜狗公司诉奇虎360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宣判,二审法院认定360浏览器发布“搜狗浏览器泄露用户信息”的行为,是以增加自己浏览器安装量为目的,构成不正当竞争,需立刻停止对搜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搜狗经济损失。
此案源于2013年11月,360安全卫士公开表明“搜狗浏览器会导致信息泄露”,并通过360安全卫士官方微博、360安全卫士弹窗消息等手段,向用户发布该消息。鉴于此,搜狗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2月5日,法院就该案做出一审判决,认为搜狗浏览器不存在“漏洞”问题,360恶意误导公众,损害搜狗商誉,为恶意抹黑竞争行径,判决360败诉并赔偿。
二审判决,法院认为360的行为属于通过不正当手段提升用户对360浏览器的关注,骗取消费者的信任,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此外,法院审理指出,360在作为浏览器软件提供服务时,权限应当同其他同类产品相一致。在此前提下,360向用户发布搜狗浏览器的不实信息的行为,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因此,法院认定360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依法做出赔偿。
今年6月,360便因恶意拦截搜狗浏览器默认设置,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败诉,并被处以510万的巨额罚金,这不但是360在历次诉讼中吃到的最大罚单,同时也创下了该类案件的最高倍偿。此外,今年7月,西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360恶意将用户默认的搜狗浏览器篡改为360浏览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100万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企业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以自身经营的产品或服务质量获取消费者的信赖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