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汪峰头条,联想疯了吗?
近日,细心的网友应该已经发现,11月16日的联想乐檬X3系列新品发布会主题,似乎与10月20日汪峰Fiil耳机发布会主题“撞衫”,居然同为“与声俱来”。
对此,有网友直指,联想乐檬此举实为抄袭汪峰耳机发布会创意,也有网友认为,汪峰此前也多有借鉴他人之举,为何别人模仿他就是创意剽窃,他学别人就是合理借鉴?
更有趣的是,还有微博网友梳理了过去十年间汪峰与联想手机曾经的“纠葛”,居然发现十年来一路创意“碰瓷”或“撞车”,堪称跨界“真爱”。
那么,主题同为“与声俱来”的两场发布会,11月16日的联想乐檬X3系列新品发布会到底是否构成对10月20汪峰Fiil耳机发布会的抄袭或剽窃呢?又或者,是否两家同时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呢?
“与声俱来”已申请商标,申请人并非联想或汪峰
其实,要想判断联想和汪峰之间到底是谁抄袭谁,从本质上来看,还是要看谁享有在先权利。而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在先权利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及专利权。
从著作权角度来看,要想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争议内容必须首先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文字内容只有属于“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创作,构成“文字作品”时,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仅就“与声俱来”来说,其实际是对成语“与生俱来”的变造,虽然改变之后,使得新词汇具有强调声音或音质美感的效果,但是,仅有四个字,至多算一种含义或想法,尚无法构成独立的作品。
而从商标保护来看,只有获得核准注册的商标,才能产生禁止他人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使用同一商标的法律效果。
商标局网站(中国商标网)查询结果显示,截止2015年11月25日,共有两件“与声俱来”商标申请,一件“已获核准注册”,另外一件尚处于“申请中”,申请者同为“深圳市与声俱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其中,该公司申请时间为2014年9月2日的9类“与声俱来”文字商标已于2015年10月14日获得核准注册,该商标申请保护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包括:平板电脑、智能手机、声音传送装置、扬声器音箱、扩音器、照相机(摄影)、电器连接器、视频显示屏、防盗报警器、电池充电器等。
而该公司申请时间为2015年7月23日的35类“与声俱来”文字商标,申请保护商品或服务,主要为“在线广告和市场营销”类,具体包括: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商业审计等。
简单说,从商标角度来看,联想及汪峰可能暂时尚未提交“与声俱来”商标申请或刚刚提交不久尚无法被公开查询到。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深圳市与声俱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在先申请了商标,联想乐檬和汪峰,如果在手机等商品中使用“与声俱来”可能还涉嫌侵犯该公司享有的商标权。
而在专利维度来看,除非联想或汪峰已将“与声俱来”申请为外观设计,否则,两者之间,到底谁抄袭谁或谁侵权谁,还较难判断。
另一种可能:联想内部“外泄”,汪峰耳机趁势借鉴?
而回归到联想乐檬与汪峰之间的发布会主题创意“撞车”纠纷来看,汪峰发布会时间为10月20日,联想乐檬发布会时间为11月16日。简单说,仅就“与声俱来”主题来说,汪峰耳机发布会公开使用在先,联想乐檬发布会公开使用在后,应该没有太多争议之处。
但是,从创意的产生到执行,从执行到最终发布确实一些时间。不排除有一种可能是,联想乐檬内部人员或其服务公司人员提前将创意“外泄”,使得汪峰耳机“捷足先登”。
事实上,规模庞大的集团,通常都存在因决策流程长而导致执行效率慢等问题,联想乐檬作为联想手机业务子品牌,难免也存在此问题。再加上年中联想移动内部高管调整,势必对联想移动业务的执行效率产生一些影响。
今年上半年,6月1日晚间,联想集团执行副总裁、移动业务集团总裁、摩托罗拉移动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军离职,刚刚成立不久的神奇工场CEO陈旭东接替了刘军的职务。
随后,联想移动业务进入新一轮“调整期”。8月24日,联想移动业务集团总裁陈旭东接受媒体采访时曾感慨“接手这两个月,我瘦了5公斤”。当时的媒体报道称,在过去的两个多月里,接手了联想移动业务后,他满世界飞,深入全球各地了解情况,把脉联想移动业务,准备给移动业务“动大手术”。
由此可见,虽然最终发布会时间为11月16日,但是,联想乐檬内部的立项或筹备时间可能远远早于这个时间,只是,适逢年中“换将”及“业务调整”,使得很多既定计划得以搁置或延迟。
因此,从这个维度来看,用“与声俱来”这个词汇或创意,来彰显手机或耳机的音质或音效品质,不排除有联想乐檬内部员工或服务公司员工外泄的可能。但是,可能性有多大就要另当别论了。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与声俱来”已经被“深圳市与声俱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先申请了商标,其中,已有一件获得核准注册,保护范围与手机等产品相关,另外一件申请中的商标则与“广告”相关,即使联想和汪峰现在“掐的再欢”,但最终并不能排除“为他人做嫁衣”的可能。
因此,两家与其在“与声俱来”创意谁先谁后上争得不可开交,不如尽早琢磨下如何应对未来“与声俱来”商标持有者可能的“兴师问罪”。
否则,围绕“与声俱来”的创意或品牌争夺大战,不排除会上演联想乐檬和汪峰“鹬蚌相争”,却最终被深圳市与声俱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渔翁得利”的好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