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种类分为三种: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期限分别为: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一、美国专利:
a、种类:(1)发明(2)外观设计
b、保护期限:1、发明申请日起20年;2、外观设计发证日起14年
c、判断美国专利权是否届满的依据:1995年6月8日以前申请并授权的专利期限为—自专利授权日起17年届满; 1995年6月8日以后申请并授权的专利期限为—自专利申请日起20年届满。区别多种情况:
(1)1995年6月8日及以后提出的专利(除设计专利)申请,其期限为:自从专利申请之日或最早申请之日起计算20年届满。
(2)1995年6月8日生效的、或公布的于1995年6月8日以前提出申请的所有专利(除设计专利),其期限为:申请提出之日起20年届满,或专利授权后17年届满,取时间长者。 (3)1995年6月8日以前提出的国际申请、且无论在1995年6月8日以前或以后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授权专利,其期限为:专利授权后17年届满,或国际申请提出之日或更早申请之日起20年届满,取时间长者。
(4)1995年6月8日以后提出继续、分案或部分继续申请的授权专利,其期限为:从最早申请之日起计算20年届满。
(5)1995年6月8日以后提出国际申请的授权专利,其期限为:从国际申请提出之日起20年届满。
(6)国际申请的继续或部分继续申请,其期限为:从国际申请提出之日起20年届满。
(7)有外国优先权的申请,其期限为:从在美国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20年届满,而不是优先权申请日。
(8)国内优先权,即临时申请,不计算在20年期限内。
(9)延长专利期限(最多5年)。
二、日本专利:
a、种类:(1)发明(2)实用新型(3)外观设计
b、保护期限:(1)发明申请日起20年;(2)实用新型申请日起6年;(3)外观设计注册日起15年;
c、其他情形判断:1995年7月1日之前,发明专利权有效期自公告日起15年,自申请日起不超过20年;1995年7月1日起改为自申请日起20年。1995年7月1日之前,实用新型权期限为自公告日起10年,自申请日起不超过15年;1995年7月1日起改为自申请日起6年。
三、德国专利:
a、种类:(1)发明(2)实用新型(3)外观专利
b、保护期限:(1)发明申请日起20年(2)实用新型申请日起10年(3)外观专利申请日起20年
四、英国专利:
a、种类:(1)发明(2)外观
b、保护期限:(1)发明申请日起20年;(2)外观申请日起25年
五、法国专利:
a、种类:(1)发明(2)实用新型(3)外观
b、保护期限:(1)发明申请日起20年;(2)实用新型申请日起6年;(3)外观申请日起50年
六、加拿大专利:
a、种类:(1)发明(2)外观
b、保护期限:(1)发明申请日起20年;(2)外观申请日起10年
七、意大利专利:
a、种类:(1)发明(2)实用新型(3)外观
b、保护期限:(1)申请日起20年,(2)申请日起10年,(3)申请日起15年
八、欧洲专利:
a、种类:发明
b、保护期限:发明申请日起20年
c、欧洲各国发明专利:
1、瑞典、葡萄牙、荷兰、卢森堡、列支敦士登、意大利、爱尔兰、希腊、法国、西班牙、丹麦、德国、瑞士、比利时、奥地利、英国等加入欧洲专利授予公约(EPC)的国家的发明专利:保护期为20年,自申请日计算。
2、北欧诸国如芬兰、挪威等国的发明专利:保护保护期为17年,自申请日计算。
九、韩国专利:
a、种类:(1)发明(2)实用新型(3)外观
b、保护期限:(1)发明申请日起20年;(2)实用新型申请日起10年;(3)外观注册日起15年
赵红昌整理稿
201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