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近日,搜狗公司与百度公司之间有关输入法专利的两次系列诉讼纠纷经过广大媒体的报道,在社会激起广泛议论。笔者注意到,该案第一次诉讼涉及8项专利,第二次诉讼涉及9项专利,前后两次系列诉讼的涉案专利数量多达17项之多。据悉,百度方面已经对第一次诉讼涉及的8项专利提出无效请求,但目前对于第二次诉讼涉及的9项专利,笔者尚未检索到百度方面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信息。
“浅析:专利维权发展的新动向”一文从我国专利法修改背景下专利保护加强的制度和政策走向方面解读了搜狗诉百度输入法专利侵权案对于我国专利维权发展新动向的重大意义。在前述系列案件中,专利号为200610127154.2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侵权诉讼因其要求赔偿额之高尤为引人注目。近日发表的“从无效的角度浅谈专利文件中的撰写问题”一文中对于前述涉案专利的专利文件中存在的影响专利稳定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笔者对于该文中所述观点深表赞同。然而,上述文章均未涉及涉案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等实质性授权条件。在前文论述观点的基础上,笔者试图进一步探讨涉案专利是否符合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经过初步检索,笔者发现影响涉案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文献,已经足以影响涉案专利的稳定性。以下,笔者将引用检索到的文献进行详细分析。
二、涉案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分析
为了便于引用,笔者将本文引用的文献列表如下:
表1
涉案专利包含较多从属权利要求,涉及向应用程序输入艺术字/图形的方法及系统,方法主题的权利要求和系统主题的权利要求具有关联关系。由于篇幅所限,笔者在此主要讨论涉及方法的权利要求。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向应用程序输入艺术字/图形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输入法平台进行以下步骤:建立键盘消息编码与艺术字样式的映射关系,所述艺术字样式包括:ASCII码艺术字、ASCII码艺术图形、散光字、单行字符串、字符阵或者图形;接收到键盘的按键消息后,调用操作系统接口函数,获取键盘消息编码;对应所述映射关系,匹配与所述键盘消息编码对应的艺术字样式;触发应用程序接口控制消息,向当前激活的应用程序输入艺术字/图形。”
笔者认为:涉案专利的方法权利要求在新颖性和创造性方面至少存在如下问题:
(一)新颖性问题。
例如,对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数字键盘的多功能、多功能输入方法。其中具体公开的技术特征的对比见下表2所示。
表2
对比文件1为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文件。通过表2的技术特征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同,能够适用于相同的键盘信息处理领域,解决如何实现输入编码与输出编码之间的映射关系的技术问题,实现了将编码进行数字化编码处理后输出的效果。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导致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
再例如,对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在手机上显示彩色动画号码的方法。其中具体公开的技术特征的对比见下表3所示。
表3
通过表3的技术特征对比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同,能够适用于相同的键盘信息处理领域,解决如何实现艺术字与键盘编码之间的映射关系的技术问题,实现了将输入编码进行编码处理后输出艺术字的技术效果。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导致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
通过相同的比较方法发现,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2-5、9、12、13和16均存在新颖性问题,此处篇幅所限,不再进行一一比对。
(二)创造性问题
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或2公开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5、9、12、13和16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得到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5、9、12、13和16的技术方案,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除此之外,笔者认为,相对于其他对比文件和/或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例如,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基于Windows IME汉字输入法的实现方法,包括建立编码表字典,调用用户接口函数,由编码输入窗口获得键盘的输入,经过转换引擎将输入的信息转换成对应的汉字,选择需要的汉字。对比文件3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向应用程序中输入的书艺术字。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向应用程序中输入艺术字,例如在办公软件WORD中输入艺术字等,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另外,笔者认为,除了以上提到的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5、9、12、13和16,涉案专利的其他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例如,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当匹配结果为图形时,判断当前激活的应用程序是否支持相应的图形存储格式,若支持,则触发应用程序接口控制消息,向当前激活的应用程序输入艺术字/图形。对于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手机系统中的存储装置预先建立多套数字字符组成的艺术字库,多套动画库,多套显示方式库,其选择可与键盘上的数字符号键对应。用户可选择其中的某套艺术字体和动画效果来显示,在拨号状态下,用户按0-9中任一数字或符号键时,相对应的艺术动画数字便显示到屏幕上。输出图形前必然需要进行格式判断以使其与原文件格式相容,属于隐含公开的内容。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涉及图形的输出,作用相同;而且均属于键盘信息处理领域,技术领域相近,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2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通过相同的比较方法发现,涉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23均存在创造性问题,此处篇幅所限,不再进行一一比对。
三、本案给出的启示
本案的涉案双方均为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大型互联网企业,然而,正如“从无效的角度浅谈专利文件中的撰写问题”一文中所述,涉案专利的专利文件在形式上存在严重缺陷,而且通过以上分析,涉案专利也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尽管专利的有效性最终需要专利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判定,但至少涉案专利的稳定性存在很大的疑问。在目前加强专利保护的法制背景下,专利创新高度造成的专利质量的问题尤应引起我们的警示。
我们知道,专利制度的目的是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为了提升创新起点,汲取前人成果的精髓,在此基础上进行更高起点、更高层次的科学研究,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创新力和竞争力的提升。然而,在他人专利技术的基础上创新并申请发明专利申请,必须具有一定的创新高度。
目前,我国专利申请数量已经连续多年居全球首位。专利申请数量迅速增加固然可喜,但是,专利不等于创新,专利数量是衡量创新力的重要指标,但创新的意义远不止专利申请数量那么简单。在之前数十年的政策导向下,一些申请人为了获得科研经费或者获取科技基金而申请专利,加之,我国的专利审批程序并不严格,一些创新程度并不高的技术获得了专利授权。
笔者认为,专利制度下的技术创新本质上是将包括专利在内的技术能力转变为经济效益的过程,不当授权的专利技术不仅无法在产业上真正利用,反而会阻碍技术创新。对于我国而言,在后工业化时代,强化专利保护制度,应该是与世界接轨、主动进行产业升级、提升创新能力的现实和必要的举措。随着我国对专利保护的加强,必须重视对真正具有创新高度的专利的保护,引导中国企业意识到只有创新、没有其他捷径可走,创新活动才能获得企业的真正青睐,走自主创新之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才能顺利实现。
来源:思博投稿 作者: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 刘林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