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张 娣北京报道)因他人将与自己化妆品品牌同名文字“欧珀莱”申请注册为地板商标,并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在商标异议复审程序中核准注册,资生堂丽源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生堂丽源公司)将商评委及第三人北京市港龙兄弟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龙兄弟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
据介绍,2002年7月,港龙兄弟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第3227969号“欧珀莱AUPRES及图”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9类地板等。资生堂丽源公司向商标局此后提出异议,未获商标局支持,被异议商标被核准注册。
2008年1月2日,资生堂丽源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其理由为:资生堂丽源公司为知名化妆品品牌“欧珀莱”、“AUPRES”的创始人。鉴于“AUPRES”、“欧珀莱”系其独创的显著性较强的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
2010年1月,商评委做出裁定认为,虽然被异议商标与资生堂丽源公司引证商标文字相同,但鉴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地板等商品与资生堂丽源公司“AUPRES”、“欧珀莱”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工艺等方面区别明显,上述商品所属行业跨类较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遂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资生堂丽源公司不服该裁定,诉至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针对该结果,资生堂丽源公司该案代理律师2月16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因其刚刚拿到此案判决结果,尚未与当事人进行接洽,是否上诉目前无法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