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山西汾酒与山西老传统酒业有限公司之间关于“家家”商标的侵权诉讼再起波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决定对这起商标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将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据了解,这起诉讼由来已久。2001年,老传统酒业获得“家家”商标注册证。2002年8月,老传统酒业以山西汾酒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山西省吕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吕梁地区中院在2002年12月作出判决,裁定山西汾酒没有申请“家家”商标注册,在老传统酒业申请注册之前也没有形成知名商品,不具有一定影响,山西汾酒侵权成立,判决山西汾酒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家家酒”商品,并赔偿老传统酒业损失836.88万元;山西汾酒在2002年7月起至停止侵权行为止期间,生产、销售“家家酒”的全部利润归老传统酒业所有。
在裁决作出后,山西汾酒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家家”商标。2004年5月,商评委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裁定撤销老传统的“家家”商标。工商总局商评委认为,山西汾酒先使用“家家”商标,并形成一定影响。商评委采用的证据包括:1999年7月起山西汾酒经销商虹通公司开始大量定制印有“家家”字样的产品包装及酒瓶;1999年9月虹通公司与山西电视台签订的广告合同;1999年10月,山西汾酒的产品经山西卫生防疫站和山西产品质量与检验所检验合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商评委还认为,老传统酒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采用的证据包括:老传统酒业和山西汾酒共处相同地域,产品有着相同的销售渠道和地域;双方在1998年曾存在联营关系。由此,商评委最终裁定山西汾酒先使用“家家”商标,并形成了一定影响。
老传统酒业对商评委的裁定不服,于2004年6月向北京市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一中院于2004年12月作出判决,维持工商总局商评委的裁定。老传统酒业仍然不服判决,又于2004年12月末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2005年5月,北京市高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北京市一中院的判决。
2006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这一案件又面临再度审理。(旭 东)